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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3 16:46:26 0人浏览

导读: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那么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否有效
  • 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法定撤销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归于无效。法定撤销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股权转让其实在公司里边是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如果股东想要把手里的股权转让出去的话,是需要签订好相关的股权转让合同的,那么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股权转让合同是否有效

      1、股权转让合同的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订立股权转让合同当事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股权转让的主体资格,会导致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股权转让合同主体不合法:

      (1)公司没有依法成立。公司是股东的载体,公司未成立时,股份认购人尚不具备股东地位,当然也不具备股权转让的条件。

      (2)出让方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

      (3)受让方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身份。

      2、转让的标的要符合法律的规定

      股权转让合同约定转让的股份或者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如果转让的标的是法律禁止转让的,该股权转让行为就应当认定无效。比如说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其所持的股票不...

  •   案例:

      2008年8月24日,李某(卖方)与王某(买方)及中原经纪公司(经纪方)签订《北京中原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买卖双方通过经纪方出售、购入李某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附近的两居室,居间合同约定房屋的成交价为180万元,该成交价为净得价,交易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方(王某)按国家法规缴纳。”同日,李某与王某又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甲、乙双方按照国家规定缴纳。”

      在买方王某向卖方李某支付了全部价款180万元后,双方因过户产生税费承担的问题发生分歧,导致双方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2008年12月12日,王某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判令李某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判令由李某承担过户产生的全部税费;3、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海淀法院...

  • 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是有效的。但如果法定撤销权人在合理期限内行使撤销权的,明显低于市价的购车合同归于无效。法定撤销主要包括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示公平等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 如果合同交易价格与真实价格不同的,是对国家利益造成侵害的,例如偷逃税务的,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但下列情形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销售鲜活商品; (二)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 (三)季节性降价; (四)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责任编辑:代莎

  • 在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方法中,主要有市场比较法、成本法、基准地价修正法等。其中,市场比较法是最常用的方法。

    市场比较法,是指与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修正因素则包括房屋的面积、用途、性质和区位等。

    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及权属档案的记载为准;各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和面积认定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或者面积协商一致的,可以按照协商结果进行评估。对被拆迁房屋的性质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确认。对被拆迁房屋的面积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向依照《房产测绘管理办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没有设立房屋面积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房产测绘单位测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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