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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精神补偿费的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6:24:23 0人浏览

导读:

所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婚姻关系破裂,并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或精神造成损失,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时,过错配偶对无过错配偶所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那么离婚精神补偿费的范围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精神补偿费的范围
  •   我们知道很多离婚案件都是因为一方过错导致的,无过错就会要求过错方进行补偿,那么,离婚精神补偿费的范围是怎么规定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离婚精神补偿费的范围如下:

      (一)精神痛苦的赔偿

      精神痛苦是纯粹精神利益的损害,即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的非财产损害。这种损害是无形的,无法用金钱衡量。但是,财产补偿可以成为满足受害人人身及精神需要的物质手段。通过金钱补偿,可平复受害人精神创伤,慰籍其感情,通过改变受害人的外环境而克服其内环境即心理、生理以及精神利益损害所带来的消极影响,恢复身心健康。适用抚慰金安抚受害方,是一有效减轻和解决精神痛苦的方法。

      (二)精神利益损害的赔偿

      配偶精神利益损害主要指由精神利益受损所引起的直接财产损失。直接的财产损失包括配偶的人格权和身份权被侵害以后,身体健康相应地受影响或伤害,因恢复被侵害的权利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如精神遭受创伤致使无法工作而...

  • 精神损失赔偿不在保险理赔范围?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败诉应理赔。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0日,原告胶南市某村村民刘某将自有车辆在被告某保险公司青岛分公司处投保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车上人员责任保险、车辆损失险、玻璃破碎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2008年1月2日,该车在日照地段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张某当场死亡。该交通事故纠纷经法院判决,原告刘某赔偿第三者张某家属各项损失共计138089元。后原告刘某持相关理赔资料前往被告处要求理赔,但被告以“原告造成的损失中,包括3000元的精神损失,按照保险条例的约定,不在被告理赔的范围”为由,拒绝理赔。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的保险合同成立且合法有效,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因原告刘某投保了不计免...

  • 离婚了能否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有哪些,离婚精神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对他人健康权的侵害、因婚姻关系和其他两性关系而发生的精神损害等。  各国都是按照自己的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道德水平和民族文化传统来具体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按照我国法律和其他一些国家的法律的规定,精神损害赔偿一般用于以下范围:  1、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是人最可宝贵的东西,也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和前提。对他人生命权的侵害,不但直接危害了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侵犯了其最基本层次的法律权利,而且也会使受害者的亲属特别是近亲属的精神受到极大的伤害和刺激。因此当加害人的不法加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生命权,且造成受害人死亡时,应对受害人的亲属承担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日本民法、瑞士民法以及英、法、美等国的民法中都对此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我国的抚恤金也有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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