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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4 16:27:59 0人浏览

导读:

车祸,指行车(多指汽车等机动车)时发生的伤亡事故。造成的伤害大体可分为减速伤、撞击伤、碾挫伤、压榨伤及跌扑伤等,其中以减速伤、撞击伤为多。那么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刹车失灵公交车司机独自跳车逃生是否构成犯
  •    案情:200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栏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分歧意见:本案中,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使本人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跳车自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遇险跳车逃生的行为系操作不当,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并使公交汽车毁损,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明知自己在立交桥上跳车逃生的行为将使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失去控制,可能发生乘客重大伤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却仍置车内数十名...

  • 案情:2004年3月31日,某市一辆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在市区营运途中经过一临河的立交桥时,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跳车逃生,失控的汽车冲破栏杆后坠入河中,造成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公交汽车毁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分歧意见: 本案中,对陈某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有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陈某的行为是紧急避险,不构成犯罪。理由是,本案中因汽车刹车失灵,驾驶员陈某在发生危险的紧急情况下,为使本人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迫不得已跳车自救,是一种紧急避险行为,故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陈某遇险跳车逃生的行为系操作不当,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特大交通事故,致十余人死亡、数十人受伤,并使公交汽车毁损,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三种意见认为,陈某明知自己在立交桥上跳车逃生的行为将使满载乘客的公交汽车失去控制,可能发生乘客重大伤亡的严重危害后果,却仍置车内数十名乘客的生...
  •   刹车失灵弃车而逃致乘客死亡构成何罪 2008年11月12日16:59 东方法眼王伟人次浏览评论条字号:T|T   2007年5月份的一天,个体户司机王某,雇佣权某为其自己客车的售票员。过了几天,王某即将这辆客车交与权某驾驶(无正式驾驶证)自己做起了别的生意。7月15日13时许,钱某单独驾驶这辆客车载客行驶时,突然发现脚刹车失灵,在采取一系列措施后,亦未奏效,这时,车已经开始加速行驶,权某见此状况,立即跳车逃命。车在无人驾驶的情况下,撞到路边的板房里停下。致使2人死亡,14人受伤。

      本案中,司机王某违章将车交与无正式驾驶证的权某单独驾驶,而且是搞客运,以致造成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对权某的行为大家对构成何种罪发生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权某虽然没有正式的驾驶证,但是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事故发生的原因主要是机械故障引起的,而且权...

  •   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构成犯罪吗?乘客抢夺公交车司机方向盘的行为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是抢夺方向盘的行为,对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威胁,构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事件回顾:

      王某早上开车去上班,在一个十字路口等红灯,恰巧停在了一辆公交车后面。红灯变绿灯后,公交车并没有马上启动,挡住了王某的车。王某便下车,冲上公交车找司机理论。几番争吵后,没等王某下车,司机便将公交车迅速开走。王某一气之下与司机争抢方向盘,想强迫司机停车。

      在王某的抢夺下,公交车失控,撞上了路旁的隔离带,造成公交车乘客受惊、司机受伤、公交车辆和路边护栏损坏。经鉴定,公交车受损价值为3175元。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他人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评析:

      《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

  • 中国法院网讯 乘客不愿买高价车票,就遭到手持撬杠的司售人员威胁和殴打,并强行向乘客索取现金3350元。昨日,郑州市管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暴力抢劫乘客的案件,被告人孙某、唐某分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和10年。 从郑州市洁云路到十八里河镇青店卢桥这短短的一段路程,对于彭某和陈某等12名乘客来说,不啻于一段惊魂之旅。2002年12月15日,车主孙某和海某、赵某(二人在逃)在郑州火车站附近拉上了12名去西峡的乘客,当时他们与乘客商定到目的地票价为每人7元。但车行至郑州市洁云路时,赵某即让乘客买票,当乘客提出到西峡再买时,赵某便提高票价,他要求乘客交10元钱买票,乘客不同意,孙某、赵某、海某便殴打乘客彭某和陈某,同时,他们手持撬杠威胁其他人,强行向乘客索取现金。在孙某、赵某、海某强行向乘客索取现金时,司机唐某也没有闲着,他不但没有停车报警,还将车内的音响声音...
  • 今年6月,嘉峪关市先后发生两起乘客乘坐公交车被甩出车外而殒命的交通事故。近日,嘉峪关市人民法院对两起交通事故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崔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判令崔某与嘉峪关市城市公交公司连带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69595元;肇事司机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判令宋某和嘉峪关市雄关汽车运输公司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231396元。随后,嘉峪关市交通局追究了公交公司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6月25日10时10分许,崔某驾驶着嘉峪关市城市公交公司的一辆公交车,拉载乘客沿嘉峪关市五一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兰新路交叉路口时,由于车门未关,致使一名乘客甩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6月28日20时10分许,宋某驾驶嘉峪关市雄关汽车运输公司的一辆公交车沿该市新华路由北向南行驶时,由于车门开启,一名乘客被甩出车外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近日,嘉峪关市交通局对嘉峪关市汽车运输公司进行通报批评,责令公交公...

  • 抢夺大巴方向盘致6人死有可能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抢夺司机方向盘犯法,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在现在这么一个法制化的社会任何事情都是需要讲究证据的,没有证据的控告是被认定为诽谤罪的。在治安问题下证据的重要性也是不言而喻的,没有证据是不可以做出治安惩罚的。那么治安处罚证据种类包括哪些?一、治安处罚证据种类包括哪些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分类标准:证据的来源含义: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区分意义: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依据证据的证明作用是肯定还是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将证据分为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凡是能够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和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凡是能够否定犯罪事实存在,或者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间接证据与原始证据不符的证据,就是无罪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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