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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8 13:53:30 0人浏览

导读: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是:行为性质的不同、行为方式的不同、结果要件的不同等,对于滥用职权罪一般是犯罪分子的故意行为导致的,而对于玩忽职守罪是由无意过失导致的。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滥用职权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在哪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滥用职权罪的取证方法:案件取得突破后,围绕滥用职权罪构成要件进行取证就显得十分关键。为获取充分的证据,可采取如下方法:(一)与立案方式相适应,可以运用顺藤摸瓜的“顺查法”和顺瓜摸藤的“倒查法”两种方法“顺查法”适用于以人立案的案件,先由犯罪嫌疑人查其滥用职权行为,再由滥用职权行为查其危害后果。“倒查法”适用于以事立案的案件,先顺着损害结果这个“瓜”去摸犯罪行为这些“藤”,继而顺“藤”去拔“根”,根据行为确定责任人。(二)从现场勘查、鉴定入手,获取证据关于事故案件,根据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管辖,负责现场勘查的应是公安机关。但有些事故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行为造成的,责任事故是暴露于外部的“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是隐藏于内部的“因”。因此,检察机关应当积极参与现场勘查,为揭露和证实可能存在的滥用职权犯罪作好收集证据的准备,这是侦查相关类型的滥用职权犯罪案件的基础和关键,...
  •   我国几乎对于每一个犯罪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有时候分类较多,一些罪名在法律上刑罚相较较大但是却比较相似,因此区分就是很重要。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区别在哪。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
  •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构成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必须具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是否具备该后果,是滥用职权行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的关键。滥用职权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国家机关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级司法机关,因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和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
  •   我国几乎对于每一个犯罪都有着详细的规定,但是有时候分类较多,一些罪名在法律上刑罚相较较大但是却比较相似,因此区分就是很重要。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和大家一起讨论的法律问题是滥用职权罪和玩忽职守罪区别在哪。   一、什么是滥用职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滥用职权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二、什么是玩忽职守罪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
  •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擅自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务,或者故意违法、违纪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报复陷害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

      (一)侵犯的客体不同。滥用职权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报复陷害罪侵害的客体则主要是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权、检举权等民主权利,同时也妨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二)客观方面不同。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其滥用职权的表现形式可能与滥用职权罪相同,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报复陷害罪和滥用职权罪有什么不同这个问题。

      根据《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无权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司财物、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

      首先,两罪侵犯的客体不一样。报复陷害罪侵犯的主要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民主权力,而滥用职权罪侵犯的主要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第二,两罪的客观方面不一样。滥用职权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滥用职权,并导致了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二个方面缺一不可。报复陷害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他人进行报复陷害。但并不以造成重大损失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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