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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要偿还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9 17:37:24 0人浏览

导读:

债务,‘‘债权”的对称。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有将出卖的物品交付买受人的义务,这就是为一定行为的债务。那么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要偿还吗?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方所欠债务另外一方要偿还吗
  •   在夫妻关系当中除了相应的有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外还是有着相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的,这个债务就是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范围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应该偿还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应该偿还吗

      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要看债务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另一方有责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一般不需要偿还。双方另有月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该债务登记于一人名下,而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核心内容:丈夫借款购买摩托车用于上下班,丈夫死后,妻子有偿还的义务吗?下面通过案例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陈某因工作需要,在朱某处购买了一辆摩托车,用于在煤厂上、下班,因当时无钱支付车款,陈某就向朱某出具了借条一张,金额为6680元,约定在2011年7月20日之前归还,如逾期不还,则自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1%支付利息。后陈某于2012年务工时死亡。朱某向李某多次索要车款无果,便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车款本金并支付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李某与陈某系夫妻关系,陈某生前所欠原告朱某的此笔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陈某死后,应由被告李某承担给付责任,故原告朱某要求被告李某给付所欠摩托车款并按约定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延伸阅读】

      婚姻法规定的个人债务包括: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已转化为共同债务的除外;

      (二)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法定扶养义务人所欠的...

  • 离婚后一方欠债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父债子偿使是我们生活中常见的一个俗语,但是我们都知道很多的俗语并不是我们法律上的实际意义。而且有些俗语甚至完全背离法律。那么父母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父母债务子女偿还义务及其相关问题。

      一、父母债务子女有义务偿还吗

      在我国古时候有父债子偿的规定,即父母欠下的债务,做子女的是有偿还责任的,而有些父母还会将子女卖给债权人,用于偿还债务,而在现代社会,这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父债子偿不适用现代的法律。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债务是谁欠的就由谁还,所以父母生前欠下的债务,应该由父母的财产偿还,而子女是没有责任偿还父母债务的,债权人也无权力要求债务人的子女清偿债务。

      但依据《继承法》的规定,如果子女继承了父母遗产的,子女有责任以继续财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父母的债务进行清偿,如果遗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的,子女不承担责任,债权债务关系就会终结,但子女愿意...

  •   在夫妻关系当中除了相应的有共同财产的规定以外还是有着相应的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的,这个债务就是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这个范围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夫妻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应该偿还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夫妻婚内一方所欠债务另一方应该偿还吗

      夫妻一方欠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要看债务是不是属于共同债务,如果是共同债务的,另一方有责任偿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

  •   在个人债务案件的执行中,对于直接由被执行人占有或登记在其名下的财产、或由被执行人与其配偶共同占有或登记在双方名下的共同财产所采取的控制性措施,被执行人配偶以该财产实际为其所有为由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如何处理?

      答:对此,执行机构应当进行异议听证审查,并作出适当的财产权属判断。从合理保护被执行人配偶合法权益出发,我们认为被执行人配偶举证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为该财产为其所有,并裁定解除已采取的控制性措施:

      (一)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未离婚,申请执行人知晓该财产为被执行人夫妻间约定归被执行人配偶所有;

      (二)被执行人在执行期间或之前已离婚,该财产依离婚时的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归被执行人原配偶所有。

      除上述情形外的,执行机构应驳回其异议。听证审查期间,被执行人配偶另行提起确权诉讼的,应中止听证审查。确权诉讼终结前,暂缓对该财产的处分。

  • 夫妻一方债务另一方一般不需要偿还。双方另有月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离婚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其自行承担清偿责任,但如果该债务登记于一人名下,而实际用于家庭日常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清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债务一方欠债另一方是否需要偿还,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要偿还的;如果是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偿还赌资,一般不能作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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