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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李明伟与贺凡秀系夫妻关系,1998年,李明伟外出打工期间与一黄姓女子发生婚外情生一子黄小宇,2004年起李明伟一直下落不明。2007年黄小宇因患病生活出现困难而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李明伟应支付黄小宇抚养费,而后黄小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明伟个人财产,但查明其妻贺凡秀在银行有工资存款数万元,遂裁定扣划了其中的1.5万元。贺凡秀以其对丈夫的私生子没有抚养义务为由,要求退还扣划款项。
【评析】
司法实践中,案外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就执行行为向执行法院提出不同意见或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属于执行异议。本案贺凡秀的执行异议能否成立,存在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贺凡秀与李明伟系夫妻,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贺凡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工资,归李明伟、贺凡秀夫妻共同所有。李明伟不履行对非婚生子的抚养义务,法院...
问:我们从结婚开始夫妻关系就不好,直到子女长大。我此时已动过三次手术,丈夫对我不闻不问,也常常不回家。甚至还在外散布谣言说我不守妇道。我想到法院起诉,要求男方支付我的生活费,赔偿我的名誉损失。这样可行吗?
要求男方履行抚养义务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女方因客观条件没有生活来源,要求赔偿其名誉损失要看女方收集证据的力度以及是否给女方带来了实际损失。
由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分男女,所以对于子女赡养来说,也是不能分男女的,男女的地位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以女儿也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吗女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我国的传统思想是养儿防老,重男轻女。尤其是农村中的老人,自己也认为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事,在老人遗产的继承上、家庭财产的分割上都是儿子有份,女儿没有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在这样的观念支配下,一些女儿尤其是已经出嫁的女儿,往往忽视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女儿同样得到了父母的抚养,应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成年子女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也就是说,在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上,男女是平等的,不因女儿出嫁而取消她的赡养义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
核心内容:合同履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区别有哪些?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债之关系的核心在于给付,给付具有不同的意义和功能。除给付义务外,债之关系上尚有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及不真正义务。附随义务的真正含义需与其相近的概念中比较,方得获知。
合同附随义务与给付义务的区别
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所谓主给付义务是指债之关系上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之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交付其物及移转其所有权之义务,买受人应支付价金之义务,均属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义务的功能,其存在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
关键词: 婚姻法修改/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立法设想 内容提要: 本文比较分析了夫妻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基本内容,论证了我国婚姻法规定这两项义务的理由,并提出了设立这两项义务的具体设想。 一、引言夫妻同居义务,是指男女双方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之义务。它并不仅指共同生活于婚姻处所,还包括夫妻间共同的性生活和共同的感情生活。其中,共同的性生活义务是其重要内容。所以,同在一屋如设屏障分别生活者,不是同居。反之,虽一屋有多室但不影响夫妻共同生活者,仍不失为同居。夫妻忠实义务,主要指夫妻贞操义务,即专一的夫妻性生活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不得为婚外性行为。广义上,这项义务还包括夫妻不得恶意遗弃他方,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损害配偶一方利益及其他内容。对此本文主要讨论贞操义务,必要时涉及其他内容。 在关于我国立法中是否...
赡养父母的义务是包括物质供养,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个方面。经济上供养是指有扶养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无经济收入、或者经济收入不足以维持当地最低生活需要时,要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赡养费用。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
郭某与李某于1981年结婚。婚后,由于郭某不能生育,李某在外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并于1992年1月15日生育男孩李小清。李小清出生后,就和李某、郭某共同生活在一起。2004年2月24日,李某与郭某因感情破裂,经法院主持调解,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并确定李小清由李某抚养。天有不测风云,李某于2004年8月13日遭到蛇咬,因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14日死亡。李小清以生活费与学习费用无着落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郭某承担抚养费责任。
分析
郭某应承担李小清的抚养责任。理由是:李小清虽不是郭某的亲生儿子,但李小清自小与郭某共同生活在一起,与郭某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子与继母的关系。郭某对继子李小清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李小清与郭某之间是什么关系?一般的讲,继子女是指丈夫与前妻或妻子与前夫所生的子女;继父母则是子女对母亲的后夫或父亲的后妻的称呼。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在生父母一方死亡或离婚后,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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