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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3 10:19:50 0人浏览

导读: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那么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定金罚则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人们常常把定金和订金搞混,二者虽只有一个字的区别,但是其内容确是天差地别。只有区分好二者的相关知识,就能避免很多不必要的麻烦。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介绍关于定金的主要内容,希望对大家了解定金有所帮助。

      一、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的作用性质

      1、...

  •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在买卖合同中,只要定了定金条款,无论合同当事人哪方违约,都要承担与定金数额相等的损失。换句话,就是如果是支付定金的一方违约,即丧失定金的所有权,定金归收取定金的一方所有。如果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则除返还支付方支付的定金外,还应支付给支付方定金相等数额的钱款。这种以定金方式确保合同履行的方法称为定金罚则。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了“当事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在债务人履行约定的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取定金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   1、定金罚则具体内容 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双倍返还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2、定金的适用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2.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

      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2.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但是,当事人可以约定定金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主合同,即主合同无效定金合同却不一定无效。

      2.3当事人不履行债务且无法定免责情形。

      3、《担保解释》对适用定金罚则的几种特殊情况作出的规定:

      3.1视为不履行被担保的债务的情况。

      因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

  •   [案情]

      1999年8月6日,原告韩xx与被告广饶县xx食品工业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方便面,因韩xx所订产品为新包装,需要交纳3000元的保证金,在正常销售后返回。合同订立后,韩xx将3000元现金交给被告,被告出具了“收纸箱定金3000元”的款项收入凭证。主合同履行完毕之后,广饶县xx食品工业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将3000元现金返还给韩xx。

      原告诉称,我向被告交纳的3000元是定金,我履行合同后,被告至今不返还,要求被告支付定金3000元并按法律规定双倍返还共计6000元、利息1295元及催要欠款路费。

      被告辩称,原告交的是保证金,“定金”是误写。我方按合同约定多次给原告更改包装,并催原告带款提货,但原告未按约定销售我公司产品,是原告违约,保证金不应返还。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广饶县...

  • 定金条款有以下情形时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定金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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