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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4 10:28:38 0人浏览

导读: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竞争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切交易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都适用于这些基本准则。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标准
  • 摘要: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市场竞争者在市场交易行为中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凡是参与市场交易的一切交易主体所实施的交易行为都适用于这些基本准则。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与民法的平等、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精神一致。这些基本原则反映了商品经济社会对经营者的必然要求,是衡量一切交易行为的道德标准,也是带有法律强制性的法律准则。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1)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指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来参与特定的市场交易活动,设立、变更和终止特定的法律关系。自愿原则之所以被《反不正当竞争法》作为基本原则规定下来,在于自愿原则是包括市场交易在内的一切民事活动的主要前提。市场交易是在不同的经营者之间进行的,经营者为了达到最佳决策,必须选择最有利的交易条件与他人进行商品交换以实现最大的经济利益。只有在排除了对经营者的意志自由限制的...
  • 形式意义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以“反不正当竞争法”或类似名称命名的成文法律。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反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如何选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是谁呢?下面为您介绍一下。一、反不正当竞争管辖权如何选择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但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当然,对于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应参照上述级别管辖的规定办理。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范围在借鉴各国立法经验...
  •   不正当竞争经典定义: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层出不穷,执法无法可依

      应修订法律,完善一般性条款

      修法时要重视解决法律竞合、法规肢解等问题

      制定“惩罚性民事责任”,让违法者付出代价

      反不正当竞争法素有“经济宪法”之称,但是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却陷入了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尴尬境地。在刚刚结束的由国家工商总局和亚洲开发银行联合主办的竞争政策与竞争执法研讨会上,记者注意到,尽管法学、经济学和司法、行政执法等方面的专家对我国现行竞争政策见仁见智,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却是众口一词。

      执法机关吃尽苦头

      工商行政机关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关,吃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无法反不正当竞争的苦头。他们在实践中除了依法规制竞争法列举的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外,还遇到...

  •   核心内容: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哪些处罚?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有哪些规定?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规。

      关于实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给予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

  •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原则有:  (1)、自愿原则:当事人按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关系,不得强买强卖;  (2)、平等原则:参加交易的主体法律地位平等;  (3)、公平原则:参加市场竞争主体按规则行事,不得非法获取竞争优势;  (4)、诚实信用原则:善意、诚实、恪守信用、不得欺诈;  (5)、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则;  (6)、不滥用竞争权利原则。
  •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法律。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释义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核心内容: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

  • 核心内容:经营者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是否会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经营者之间是否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或从事相同行业,才可以认定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答案都是否定的。最高法院的第七批指导案例就提供了这样一个类型的案子。一、基本案情原告兰某某、甲公司法定代表人,诉乙公司、丙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A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A”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乙公司擅自使用甲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甲公司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小拇指”字号进行经营、乙公司及丙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乙公司、丙公司认为甲公司超越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故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另外,甲公司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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