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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纠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07 14:23:17 0人浏览

导读:

债权让与别名又称债权转让,是指债的关系不失其统一性,债权人通过让与合同将其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现象。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变债权关系的内容,债权人通过协议而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于第三人的行为。那么债权转让纠纷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债权转让纠纷
  •   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下面将讲述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的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这一条明确了我国在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生效的问题上采用的是通知原则,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只需通知债务人,即对债务人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一旦在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即有效成立,债权即移转于受让人。债务人不是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债务人对合同债权的转让同意与否,并不影响债权转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是否通知债务人只决定债权转让对债务人有无法律约束力,而不能决定债权转让有无效力。因此即使没有通知,在债权转让达成合意后,受让人即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而成为债权人。受让人因受...

  •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接受A公司委托,并指派本律师担任A公司在B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A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在本案审理中,本律师认真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现依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

      200 年 月 日,被告与C资产管理公司广州办事处(以下简称“C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及其他相关协议,根据协议约定,C公司将包括本案所涉债权在内的顺德地区债权转让给被告,在满足《债权转让协议》第四条约定的先决条件时债权即转让给被告,债权转让给被告后被告将该等债权质押给C公司。200 年 月 日,被告按照协议的约定付清了首期转让价款, 200 年 月 日C公司和被告按照协议约定的格式签署《债权转让及质押通知书》,满足了债权转让的先决条件。被告受让债权后与原告进行协商将本案所涉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将其...

  • 债务转让协议是第三人就债权人债务人的债务问题自愿为原债务人承担债务的行为一种规定,很多人觉得A欠B的钱,A让C来还,C并不是债务相关人,很多人疑问这样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吗。一、债务转让协议的法律规定《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所谓合同义务的转移,指基于当事人协议或法律规定,债务人移转债务给第三人,由第三人取代债务人地位成为新债务人而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现象。1、该条规定的合同义务转移制度为当事人约定债务转移制度,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债务是可转移的,必须由当事人亲自履行的债务不能转移。(2)约定债务转移的以债权人同意为必要条件。(3)产生了新的合同关系,转移前之合同关系消灭,转移后的合同关系产生。(4)合同主体已经变更,第三人成为合同当事人。2、就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合同义务转移来说,又包含着两种形态:
  •   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可能遇到转让纠纷。如果纠纷选择用诉讼的方式解决的,就需要了解管辖法院的问题。那么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债权转让纠纷管辖法院有哪些?

      (1)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对债权人转让债权从法律关系的角度讲,新的债权人即受让人将取代原债权人即转让人的地位而成为诉讼当事人,原法律关系消灭,而产生了一个新的法律关系。在此情况下,新的债权人提起的诉讼,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的特殊原则。所谓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或标的物所在地确定管辖,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样规定,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特殊原则,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合同履行地也是法官审查确定管辖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

      (3)协议管辖的...

  •   核心内容:债权转让合同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取得债权,向债务人主张的合同,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该案从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来看,系债权转让合同。下面法律快车合同法栏目为您详细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闫某某。

      委托代理人韩某。

      原审被告王某某。

      原审第三人闫某。

      委托代理人鹿某某。

      上诉人徐州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18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被上诉人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韩某、原审被告王某某、原审第三人闫某的委托代理人鹿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

  • 分公司可以转让债权。债权转移合同生效的条件如下:1、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的转移不会改变债权的内容。2、债权的转移必须经债务人同意,或通知债务人,使其产生效力。3、所转移的债权必须具有可转移性。4、债权的权利人与债权移转接受人必须就债权转移有关事项及问题达成合意。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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