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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居住地是公民连续居住一定合理期限的地方。民法上的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此可见,居住地的成立不需要满足经常居住地的连续居住满一年的标准,但是仍需要居住到一定的合理期限,具体时间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断。
户口所在地,指中国公民的户籍所在的地区。户口所在地是中国特有的概念,有中国管理特色。户口迁出后,户口所在地随同发生变化,指迁入户口的地区。
在填资料的时候经常会碰到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怎么区分啊?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区别有哪些?
1、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户口所在地:一般出生地和生活地未改变,户口未变迁的,户口所在地应该和户籍所在地一样,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这个时候为了方便,人们把户口迁移到新的常住地址,并办理了新的户口本,这个时候新的户口本所在的地址就是户口所在地。
在填资料的时候经常会碰到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怎么区分啊?户籍所在地和户口所在地的区别有哪些?
1、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2、户口所在地:一般出生地和生活地未改变,户口未变迁的,户口所在地应该和户籍所在地一样,但由于就业,搬迁,升学等事宜居民不在原出生地生活居住时会形成居住地址,这个时候为了方便,人们把户口迁移到新的常住地址,并办理了新的户口本,这个时候新的户口本所在的地址就是户口所在地。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我的一个朋友,他们夫妻都在北京工作,但是他们的户口都在各自的老家,现在他们想离婚,是否能在本地的法院办理,如何办? 答复:你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第三十二条规定,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如果双方协议离婚的,应当到登记结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提出离婚申请离婚。如果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住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如果双方不能回原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向北京的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由法院进行判决。 (以上为本栏...
申请结婚一定要在本人户籍所在地登记吗?
我国《婚姻法》和《婚姻登记办法》均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结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但在实际生活中,有些婚姻当事人要求共同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能否准许? 根据1986年9月11日《民政部关于婚姻登记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对双方不在同一地区工作,也不和父母同住一地的婚姻当事人,共同要求到一方父母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的,该婚姻登记机关可作为特殊情况受理。只是婚姻当事人除需提供《婚姻登记办法》规定出具的证件外,还需提供当事人父或母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确属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办理离婚不必须在户口所在地。男女双方要求离婚的,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如果是起诉离婚,可以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或者一方监禁的,可以是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进行起诉。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的特邀嘉宾康良律师。下面我将针对离婚是否在必须在户口所在地办理做简要分析。
在我国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二是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的,双方需持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以及离婚协议书到一方户口所在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手续。
诉讼离婚的,与户口没有必然联系。原则上是在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或者是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就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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