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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1 09:23:20 0人浏览

导读: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控制他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胁迫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那么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快车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做详细介绍。
绑架罪既遂的标准是怎样的
  •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既遂的标准视犯罪情节不同而有所不同。

    由我国《刑法》第239条之规定可知,绑架罪有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两种情况存在。既遂标准在基本犯和结果加重犯中应当是有差别的。在绑架罪的基本犯中,应当以是否控制被害人作为既未遂的标准。在出现结果加重的情况下,即被绑架人死亡的情况下,应当是采用出现结果加重即为既遂,也就是无论是否控制被害人,都构成绑架罪的既遂。

    视犯罪情节不同,犯绑架罪的,可能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或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 中止是犯罪的一个形态,很多犯罪里面都有犯罪中止,中止犯在量刑上会减轻处罚,如绑架罪的中止,那么,绑架罪的中止的认定是怎么样的呢?一、绑架罪中止的认定犯罪中止的规定,即是“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在犯罪过程中”应是指从犯罪预备、实施犯罪、以及犯罪行为实施终了而犯罪结果尚未发生的过程中。犯罪嫌疑人仅仅绑架了人质,尚未进一步实施勒索财物行为可以说行为人预定的犯罪过程并没有结束,犯罪嫌疑人主动停止犯罪,这种情况认为是犯罪中止,不仅符合中止的主观要求,而且也符合成立中止的时间要求。因此,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绑架行为以后,自动放弃继续勒索行为,结束控制被害人处于的不法状态,应当以中止犯论处。二、绑架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从司法实践分析,绑架罪罪数形态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以下二种情形:一是在绑架罪实施过程中又犯其他罪刑,二是实施组织罪行为过程中又犯绑架罪的,本文仅就第一情形加以...
  •   绑架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一项罪名,绑架罪的保护法益是人身自由与财产权利或者其他合法利益,那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如何判断绑架罪既遂与未遂?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绑架罪的既遂标准是怎样的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是单一行为,只要行为人绑架并实际控制他人人身的,就构成本罪既遂。也有论者认为,绑架罪的客观方面宜解释为复合行为,即由绑架和勒索或者提出其他不法要求两个行为组成,其既遂应以实施了复合行为为限度,但不以勒索到他人财物等危害后果为标准。笔者赞同通说观点。

      第一,绑架罪的罪质特征在于侵犯人质的人身权利。刑事立法把绑架罪置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根据我国现行犯罪构成理论,绑架罪的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绑架罪侵害的并非财产权利,使用实力控制人质就是本罪既遂,而不管行为人勒索财物的要求是否提出或者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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