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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15 10:26:28 0人浏览

导读: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指无权处分人将动产或不动产处分给他人,善意受让人依法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那么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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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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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并履行了物权变动手续,如果受让人取得该物时出于善意,受让人将依法取得该物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善意取得制度的构建,感谢您的关注。

      一、善意取得的性质

      通说认为,近代各国民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源于日耳曼法上的“以手护手”原则。依日耳曼法,动产所有权的享有,必须以占有为条件,权利人未占有动产时,其权利的效力便减弱,如该动产被占有人转让第三人,原所有人无权请求该第三人返还,因此,第三人也就善意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

      二、所有权的丧失

      所有权的取得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以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如买卖、互易、赠与等;或者是因事实行为取得所有权,如生产、先占、拾得遗失物、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添附、取得时效等...

  •   核心内容:善意取得能产生哪些法律效果?善意取得能产生的法律效果包括物权效果以及债权效果两个方面。发生善意取得,就在原所有人与受让人之前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在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产生债的关系。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善意取得可以产生的法律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能够产生物权效果和债权效果两个方面的效果:

      1、物权效果

      善意取得的发生,在受让人与原所有人之间产生了物权变动的效力,即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则丧失该财产的所有权。关于第三人善意取得受让财产的所有权之根据,有瞬间时效说与非时效说两类不同认识,非时效说又有权利外像说、法律赋权说、占有效力说、法律特别规定说等不同的主张。

      其中,以法律特别规定说为通说。我国多数学者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立法为了保护交易安全而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权利所做的一种强制性的物权配置,受让人取得财产所有权是基于物权法...

  •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擅自处分财产权于第三人,如第三人在有偿取得该财产权时出于善意,即依法取得该财产权。善意取得包括财产权的取得与他物权的设定两个方面。这里所说的他物权,仅限于担保物权。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促进和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起着积极作用,因而为各国立法所普遍接纳。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尚未建立完整的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对于善意取得适用范围这一问题探讨中,我国传统理论仅限于动产且界定不明确,而对于动产担保物权及债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较少涉及,故有必要以其进行阐述与探讨。  一、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适用范围概说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基础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根据此原则,所有人将自己之财产让与他人占有的,只得向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如占有人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时,所有人不得请求第三...
  •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下面我们就来看看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有哪些。

      一、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一)出让人无权处分;

      (二)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指不知存在足以影响法律效力的事实的主观状态。我们这里所说的善意是指第三人不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

      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

  •   案情

      2003年5月,原告李江与第三人王海经协商决定共同合伙在纳溪城区经营“夜莺”练歌城。合伙协议约定:“夜莺”练歌城由李江、王海各出资4万元作为合伙资金,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应证照均由王海负责办理,双方共同经营,盈利共享,亏损共担。不久,王海即以个人名义到工商、税务、文化、消防部门办理了经营练歌房需要的相关证照。半年后,因经营不善“夜莺”练歌城出现了严重亏损,李、王二人遂产生矛盾。2004年3月16日,王海趁李华外出办事之机,将“夜莺”练歌城两套豪华音响设备以3万元的价格卖给被告张伍。王海称自己是“夜莺”练歌城的老板,并向张伍出示了工商、税务等部门颁发的证照作为证明。张伍对此深信不疑,遂于当日付清价款后搬走了两套音响设备,两天后李江回来得知此事,遂拿出合伙协议找到张伍,称其所买的两套音响设备系自己与王海共有,王海无权单独处分,要求张伍返还音响设备。三人几次协商未果,李江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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