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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6-21 16:17:50 0人浏览

导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那么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浏览。
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
  • 劳动合同法解读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解读」本条是关于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的规定。

      劳动法第二条对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具体为:

      (1)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

      (4)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

      (5)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

  •   劳动合同法是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的法律,我国劳动合同法适用范围是怎样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劳动合同法》的效力范围,或曰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即《劳动合同法》对哪些人适用,对于哪些地域适用。任何一部法律都有其各自的适用范围,并因此而与其他法律的调整对象区别开来。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均为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对其适用范围所做的规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从2008年1月1日起,三大类用工主体与年满16岁以上的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它们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

    《劳动合同法》与原《劳动法》相比,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用人单位,这类主体指的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属于一种较为特殊的主体。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等。

    此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以依照适用《劳动合同法》成为用工主体。

    一般说来,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应当是依法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企业内部的车间、分公司、即不个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不能独立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签订了,应当视为它的上属单位行为。

    用人单位的分支机构,依...

  •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

      涉外经济合同法适用范围是中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不包括我国公民同外国企业和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合同。

  •   劳动者有时候会觉得自己的工作没得到应有的报酬,想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就关于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提供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为你答疑解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 劳动合同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以经济补偿为基础向劳动者支付两倍赔偿金;属于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不需要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在劳动争议中,劳动者如果不能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是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的。那么劳动仲裁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 (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五)军队文职人员聘用单位与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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