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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离婚后欠巨款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2 08:57:49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时,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但是共同债务是夫妻共同偿还。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前夫离婚后欠巨款
  •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旦一方有欠下赌债的,另一方就会担心自己到底需不需要共同来偿还这笔债务。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离婚后老公欠的赌债要还吗?新婚姻法欠赌债的划分原则是什么?如何认定赌债的效力?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离婚后老公欠的赌债要还吗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老公欠的赌债可以不予归还。按法律规定婚内的所欠的债务是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但可以夫妻双方进行调解,对方愿意独自承担的情况下制定离婚协议,则女方可以不还。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的,债权人不得向其配偶主张权利,除非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原则上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另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除外;能...

  • 离婚后前夫欠银行的债务一般不会让妻子偿还。但仅限于丈夫的个人债务,妻子才无需偿还。如果是为家庭生活所欠的,则属于夫妻债务,是会让前妻够沟通偿还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案情]

    2007年1月,被执行人董某向申请人彭某借款7万元用于购房,后彭某多次向董某催收未果。彭某遂起诉到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董某偿还彭某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判决生效后,由于董某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2007年9月,彭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发现董某下落不明,且董某与丈夫李某在2007年6月已经离婚。彭某遂向法院申请追加董某前夫李某为被执行人。

    [判决]

    法院经审查后认为,被执行人董某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且其前夫李某并不能主张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为被执行人董某的个人债务。依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此,直接裁定追加债务人的前夫李某为被执行人。

    [管析]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

  •  张某与汪某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处理,离婚4个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汪某离婚前,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外债4万元,离婚后,张某已全部还清,起诉要求汪某承担债务的一半2万元。 案情: 张某与汪某原系夫妻,2006年12月,原、被告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双方未对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进行处理,离婚4个月后,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称其与汪某离婚前,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尚欠外债4万元,离婚后,张某已全部还清,起诉要求汪某承担债务的一半2万元。 分歧: 法院在审理时,存在三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4万元债务系原告张某与被告汪某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应当共同偿还,张某在全部清偿4万元债务后向汪某追偿2万元,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种意见认为,该4万元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本该以夫妻共同财...
  • 对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共同债务由双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婚内债务离婚后是否共同承担,关键在于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没有用于家庭生产、生活、经营等事宜,只是用于个人的事件上,另一方对该笔债务没有承担的义务。只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才需要夫妻共同承担。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 共同债务不偿还可以离婚,法律没有作出相应的禁止性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二款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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