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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探视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5:45:05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之后,子女的探望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对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是每个作为父母的基本的权利也是法定的权利是必须的行为,那么法律对此是怎么规定的,探望权的行使都需要哪些条件。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离婚探视法律规定
  • 现行法律并没有对离婚探视权一个月行使多少次作出明确的规定。一般由离婚当事人双方就子女的探视时间、次数、方式等进行协议,如果是诉讼离婚,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时,为了争得孩子的抚养权,在协议中承诺保证配合对方探视,否则支付巨额违约金。离婚后却屡屡阻扰探视,当初的违约金约定是否有效?3月23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为探视权受侵害而要求支付违约金的案件。

      2009年8月19日,丁某(女)与杨某(男)在宛城区民政局协议自愿解除婚姻关系,杨某为了争得对婚生子女的抚养权,提出一定会配合丁某对孩子的探视权利,否则支付巨额违约金。得到对方保证后,丁某做出了让步,双方随后达成协议:婚生的两个孩子随杨某生活,丁某有权探望子女且每月探望时间不少于4天,若杨某不让探望,每次向丁某支付违约金10000元。双方离婚后,因探望子女问题而经常发生矛盾,杨某多次拒绝丁某的探视要求。丁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杨某按协议约定的探望方式协助行使探望权,并支付违约金10000元。

      法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

  • 9月17日,小张终于能和儿子一起过周末了。这天是小张离婚后第一次履行子女探视权。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于小张如何履行子女探视权作出了详细判决。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视权案结案并执行。

      原告小张(女)与被告小杨(男)于200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宁宁。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宁宁随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宁宁随被告小杨生活,小张对宁宁享有探视权,每月不超过四次,小杨应当给予协助。该协议经泰兴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原告又要求将宁宁在每个星期的周末带回原告处生活,遭到被告拒绝。

      今年8月,原告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行使对儿子宁宁的探视权,于每个星期的双休日将宁宁接回原告处生活。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宁宁入学前,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8...

  •   夫妻离婚时,如果对抚养权问题协商不成,虽然说都是孩子的亲生父母,理论上给谁都可以,但法院总要依据一定的规则来作出判断。那么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离婚孩子抚养权探视问题怎么处理?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孩子抚养权法院怎么判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会判给女方。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内,为保证婴儿的发育成长,一般应随母方生活。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2、两周岁以上的子女,会优先考虑条件较好的一方抚养孩子。

      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主要考虑:经济状况、个人素质、生活环境、对子女的责任感、以及与子女的感情亲密程度等,但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随母生活发生争议的,应考虑子女本人的意见。

      4、父母双方可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个会根据双方自愿达成的抚养...

  •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之后就会关心财产、小孩等问题,特别是另一方的探视权尤为关注。那么,离婚有没有探视权?侮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探视权可以终止吗?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有没有探视权

      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

      小孩的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

  • 夫妻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的,另一方可以起诉。离婚后不让探视孩子的,可向法院请求协助,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该方行使探望权,并对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另一方的抚养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探视被动不给探视的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男女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对于拒不协助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
  • 离婚后探视权人不会因为不付抚养费而被剥夺探视的权利。不付抚养费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理由,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时间可由双方协商约定,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协商的时间不要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也不宜过于频繁。并且如果有不利于探望的情形,应当及时中止探望。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离婚后一般不可以终止探视小孩,因为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方有协助的义务。但是如果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中止探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一方不让探望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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