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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履行离婚协议书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18 16:37:14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在合法范围内,且本身合法有效,则一般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除非订立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离婚协议不得事后反悔。协议离婚起诉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对协议反悔的,法院不再受理。那么不履行离婚协议书?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不履行离婚协议书
  • [案情] 2004年10月8日,田某(女,28岁)与祝某(男,30岁)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婚生男孩祝某某(5岁)暂由女方抚养。男方按月付给抚养费。如果女方再婚,祝某某由男方抚养。如果双方均再婚或者男方再婚,祝某某仍由女方抚养。2003年7月,田某再婚后,祝某要求田某履行离婚协议,并到田某住处接祝某某,遭到田某及其家人和再婚丈夫的阻挠。2005年6月25日,祝某与家人将祝某某从田某家中强行接走。田某以祝某侵犯其对子女的抚养权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 [争议] 本案的争议是当事人不履行离婚协议,对方强行带走子女,是否构成侵权。对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执照离婚协议,田某对祝某某享有抚养权。祝某未经田某同意将祝某某从田某住强行带走的行为,侵犯了田某的抚养权,构成侵权,应当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祝某与田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
  • 很多夫妻啊,在离婚方式中会选择以协议方式来约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可如果一方对离婚协议不履行可以诉讼吗?这里我就对这种情形做一个简单的解答: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可以诉至法院,即离婚后财产纠纷。如果离婚协议约定的内容在合法范围内,且本身合法有效,则一般按照协议中约定的内容进行裁判,不履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按照法律规定,除非订立离婚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的情形,一般离婚协议不得事后反悔。

    另外,协议离婚起诉期限为一年,一年之后对协议反悔的,法院不再受理,一年之内反悔但不能证明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会对诉请进行驳回。

    需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离婚案件的处理除了需要考虑财产分割的金额之外,还应注意取证方法、执行可能。每个离婚案件均具有不同的特点,建议大家聘请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介入案件,从而更好的规避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 不按离婚协议书履行的处理方式是:首先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下达生效判决书后,仍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不写离婚协议是不可以协议离婚的。协议离婚的手续:双方都自愿离婚的,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后的三十日内,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款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核心内容:签订了离婚协议之后可以反悔吗?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对夫妻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事项进行约定的文书。离婚协议一经生效,一般情况下不允许反悔,但法律也规定了可以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形。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可以对离婚协议反悔的情形。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当事人对离婚协议可以反悔的情形包括:

      1、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买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时,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一方在协议离婚后发现上述情况,可以自发现之次日起计算,在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需要证明在订立...

  •   

    签订离婚协议须知   离婚协议书是指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出于合意而解除婚姻关系,对子女和财产等问题作适当处理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其在我国是依照行政程序,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

    一、 离婚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1.男女双方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 2.离婚原因;3.财产处理(婚前婚后);4.子女抚养和教育;5.住房的归属;6、其他约定(债权债务等);7、应附上: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结婚登记机关发给的结婚证。

    二、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须有自愿离婚的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2、当事人须对子女和财产作适当处理;3、办理过结婚登记;4、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 双方自愿离婚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办...

  •   【案情】

      2001年12月7日,王涛、徐琳登记结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双方常因琐事争吵,后因徐琳怀疑王涛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涛、徐琳商议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其内容是:王涛将住房出售,出售后给付徐琳16万元,徐琳收到钱后与叶涛办理离婚手续。协议签订后,双方并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月,双方分居。

      王涛、徐琳双方均系南昌某单位职工,徐琳每月工资总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区一栋住房及房内热水器、沙发、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涛婚前财产;彩电、冰箱、空调、洗衣机为徐琳婚前财产。庭审中,徐琳称夫妻共同财产现有摩托车1辆、水泵1个、手机2部、地板等。王涛认可上述财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车1辆系父母为自己所购,买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涛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法院对上述财物予以确认,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

  • 起诉离婚离婚协议一般来说,是不发生效力的。因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但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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