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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夫妻离婚后一方得到了抚养权,另一方就肯定拥有探视权,每个月可以行使探视的权利。如果在离婚时有约定,判决书里确认了,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行使探望权。如果对方不协助,可以起诉到法院强制执行,就是对有协助义务的人拘留或者罚款。如果离婚判决书没有给探望权,可以起诉要求法院给探望权,由法院确定行使方式和地点等。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
如果探望权中止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想要恢复探望权,应当由其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并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恢复探望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探视受阻而与抚养孩子一方抢夺孩子的情况,探视受阻方往往认为抢夺也是出于无奈,但是对孩子而言,此举不仅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甚至会对孩子产生情感、心理上的伤害。那么离婚可以不给探视权吗?探视权诉讼流程时是怎样的?探视权起诉状应该怎么写?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离婚可以不给探视权吗
不可以。
探视权的行使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对方不允许探视子女,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司法解释中的“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探视权最根本的是照顾子女,所以不能借此对子女身心有任何损害。
当然,一般来说,离婚争议解决后,一般除非必要是不会诉至法院强制行使探视权的,日常生活中,可以跟对方进行沟通,还可以跟对方家里的老人沟通,借以获得支持。
探视权基于法理而定,也合乎人情,保护父母的权利,更考虑孩子的成长。...
如果探望权中止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想要恢复探望权,应当由其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并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恢复探望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
泰兴市人民法院对于小张如何履行子女探视权作出了详细判决。这是全市首例履行子女探视权案结案并执行。
原告小张(女)与被告小杨(男)于2002年3月28日领取结婚证,2003年3月20日生一子宁宁。后因夫妻感情不睦,原、被告于2005年12月15日经泰兴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儿子宁宁随原告生活。
2006年2月13日,双方书面协议变更宁宁随被告小杨生活,小张对宁宁享有探视权,每月不超过四次,小杨应当给予协助。该协议经泰兴市公证处进行了公证。此后原告又要求将宁宁在每个星期的周末带回原告处生活,遭到被告拒绝。
今年8月,原告诉至泰兴法院,要求行使对儿子宁宁的探视权,于每个星期的双休日将宁宁接回原告处生活。
泰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依照《婚姻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宁宁入学前,原告可于每月的最后一个星期六上午8...
现在离婚率越来越高,离婚之后就会关心财产、小孩等问题,特别是另一方的探视权尤为关注。那么,离婚有没有探视权?侮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探视权可以终止吗?针对这几个问题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离婚有没有探视权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小孩的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我国新《婚姻...
所谓的探视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没有跟子女生活的那一方父亲或者母亲,拥有子女探望的权利。那么离婚有没有探视权?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离婚探视权强制执行的规定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有没有探视权法律上明确规定了未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在离婚后有探视权,探望的内容既包括见面,如直接见面,短期共同生活在一起,也包括交往,如互通书信、互通电话、赠送礼物、交换照片等。
概括起来探望方式一般有两种:一是探望性探视,二是逗留性探视。
探望性探望,即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到对方家中或者指定的地点进行探望。
逗留性探望,即一种较长时间的探望,探望权人可在约定或法院判定的探望时间内,由探望权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未成年子女。
二、离婚后爷爷奶奶有探视权吗小孩的爷爷奶奶没有探视权,小孩的爸爸可以行使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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