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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按揭房产分割-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问题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分析: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案例:【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李成康(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成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成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成康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
(北京):
近年来,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的焦点问题,由于《婚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按揭房产的定性和分割方法规定的较为抽象且不具操作性,导致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离婚诉讼中的按揭房产的处理多种多样,甚至截然相反,使当事人对法院的判决无法预测,从而也使法律的指引和预测功能失去的应有效用。 按揭房在离婚诉讼中出现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现逐一分析。已交清房屋全款的情形本不应纳入按揭房的范围,但为便于比较和整体性的原因,以下把交清全款的情形也一并考虑在内。 1.婚前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北京) (1)婚前一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这种情形下,房屋应定性为婚前个人财产,这是没有争议的。 (2)婚前双方交清全款,婚前取得所有权证。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并取得所有权证的,这时双方没有婚姻关系,该房应是按份共有的财产,按出资比例确定各方的份额。该房屋是双方个人的...
核心内容: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签订了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且取得房产证,离婚时怎样分割该按揭房产?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离婚时按揭房产的分割。
在目前的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的分割问题成为一个热点。一方婚前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及抵押贷款合同,并支付了购房首付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且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离婚时对该房产如何进行分割?审判实践中一般至少有三种不同的处理办法:
(一)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对用夫妻共同财产归还的部分贷款,应返还一半给配偶一方。
(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房款,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
(三)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一方的个人债...
离婚与房屋财产的分割处理 在夫妻离婚的案件中,关于如何对房屋进行分割或处理的问题几乎均有涉及,由于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主要财产,同时作为不动产又有其特殊性,因此对房屋财产的分割和处理问题有必要加以研究和明晰。 一、离婚时可以列入财产分割或处理的房屋 (一)一方个人财产 夫妻在离婚时仅能对共同财产主张分割或处理,而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不能主张权利。根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对于以下情况取得的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房产。 (1)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在付清了全款并取得房屋产权证,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 (2)一方婚前或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接受赠与取得的房产,并且被继承人或赠与人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约定遗嘱继承人或受赠与人只为夫妻一方的,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二...
婚前按揭房产离婚时的处理
所谓婚前按揭房产是指夫妻一方在婚前以银行按揭方式购买,婚后由夫妻共同偿还贷款的房产。那么,对婚前按揭房产在离婚时如何处理呢?是作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归其所有?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从按揭购房的法律关系来看,在按揭购房过程中存在三方两个法律关系,即购房方与出卖方(一般都是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当购房方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付清了首付款并在银行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银行将贷款金额划入了开发商账户后,开发商就应当为购房方办理房产证,在办理了房产证以后,购房方与开发商之间已经履行完了合同义务,结束了购房合同的关系。
接下来,购房者要履行的是另一个合同,即购买方与贷款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此时,购房者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只不过由于购房者基于他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在该房屋上设定了抵押权,使得购房者行使房屋的所有权...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离婚后财产分割如下:婚后买房时父母的出资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如果父母有借条等证明借贷的证据,也可以被认定为是父母对夫妻双方的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第二十七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对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也就是赠与行为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一场离婚官司,涉及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二人的共同债务及贷款共同购买的房屋等财产,如何分割成了难题,日前,天津市二中院审结了这起颇为“复杂”的离婚官司。
原告唐某诉称,1999年,23岁的她经人介绍与大自己两岁的朱某相识,当时,她为某学校老师,对方是一通信公司职员。2001年7月,双方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后因经济方面的争执不断,二人于2004年分居。婚后,二人以唐某的名义购买了津南区海天馨苑的住房一套,当时总房款为26.9万余元,二人首付房款6万余元。2005年8月,妻子唐某被债主诉上法庭,要求还款7.5万元,后经河东区法院审理,法院确认该款为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同年12月,两人再次被债主诉至法院,要求还款2.5万元,该案经河西区法院审理,法院判定该款属于丈夫朱某的个人债务。
庭审中,被告朱某表示,他们所购房屋的首付款是夫妻二人的共同存款,并非唐某所说的借自岳父。
一审法院经审准许...
离婚时房屋增值与按揭购房分割问题
2000年11月10日,李男与刘女登记结婚。李男婚前购置房产A供婚后双方居住,刘女结婚时陪送财产有:彩电、冰箱、空调、摩托车各一及家具若干。2004年2月,刘女生一男孩李果。2005年5月,李男以自己的名义通过向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了某花园小区的三居室住房B,房屋总价款为14.5万元;李男交纳了首付款4.5万元,又向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15年。李男于2008年10月,提起离婚诉讼,双方对离婚和小孩抚养问题意见一致,但就财产分割,李男认为,房产A系婚前财产,房产B是用自己的积蓄购买,应归自己所有。刘女则认为,房产A虽为李男婚前所有,但婚后经过扩建、装修已由购买时的4万余元增值到17万元,而自己陪嫁物品或贬值或消费掉,故应分割房产增值部分13万元;房产B是婚后购买的,系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 上述案例涉及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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