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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分割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7-01 16:58:53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协议分割效力只要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且采用书面形式,分割的房产也属于夫妻一方或双方的财产,那么协议就是有效。在生效之后,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反悔。
离婚协议分割效力
  • 离婚协议债务的分配一般对债权人无效,即离婚协议债务的分配只对夫妻双方之间有效,也就是即使约定债务由夫妻一方承担,那么债权人也可以找夫妻任意一方偿还债务,因为如果不这样,那么就会衍生很多借离婚来逃避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但债权人明确表示受该协议约束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离婚签订分配房产的协议依法成立具有效力。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王顺与萧江、王红两口子是大学同学,毕业时同来上海创业,彼此的感情极度深。三年前,萧江与王红准备结婚。对于他们来说,买房的首付款可真是个大难题,他们东拼西凑之后还差6万。无奈之下,俩人只好厚着脸皮去找这位昔日同窗王顺。王顺是个很乐于助人的人,了解到他们的困境后,王顺爽快的将自己的全部积蓄拿出,还管家里借了1万,这才凑够6万元交到萧江、王红两人手上。对此,萧、王二人很是感激,并承诺两年期限一到绝对还清。

      转眼一年多过去了,城市日新月异,而萧江与王红两人的感情也发生了变化……。离婚过程很平静,两人对财产进行了分割,房子留给了王红,而与房子相关的债务也都由王红负责偿还。手续办完,萧江将此事告知了赵大哥。王顺很是惊讶,但考虑到两人已经有约定,也就没太放在心上。

      可到了还款期,问题就来了。由于经济危机,王红被裁员,她连银行房贷都不能保障按时还清,就更不用说王顺那6万块钱了。几次索要无果...

  •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在处理家庭财产的时候,是最容易产生纠纷的,所以订立一份财产分割协议是很有必要的。那么家庭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分割?家庭财产分割协议书应该怎么写?家庭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家庭财产分割应当如何分割

      家庭财产如果有约定的从双方的约定,没有对财产所属进行约定,则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以及第十八条的规定,确定财产的所属。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以及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首先要考虑的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走接下来的程序,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因为每个个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如果要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  林先生夫妇前段时间办理了离婚手续,并就其财产分配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其中儿子的抚养权以及他们的房子由林太太拥有。但是之前买房子时房产证上写的是林先生的姓名,林先生跟林太太因此而疑惑是否他们现在要办理转名手续。

      据向相关人士了解,其实林先生夫妇并不需要办理交易手续,他们可以按照房管局有关规定办理离婚析产登记。

      林太太:什么是离婚析产登记?

      答: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析产登记主要适用于离婚析产。顾名思义,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双方免收交易税费。

      林太太:有哪些是办理离婚析产登记的必备资料?

      答:1、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或离婚证;2、房地产证(如有共有证的,包括共有证);3、申请人的身份证明;4、房地产登记申请书;5、委托书。林太太:办理离婚析产登记有哪些基本步骤?

      ...

  •   代理离婚的离婚处置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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