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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按揭怎么还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4 15:36:40 0人浏览

导读:

按揭是指以房屋或者实物进行抵押·,获得银行贷款的行为。按揭一般是指按揭贷款,购房者向银行贷款时拿自己房屋作为抵押,然后分期还完本金及利息。婚后贷款买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后未付的房贷如何分割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离婚后按揭怎么还,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离婚后按揭怎么还
  • 离婚后按揭贷款的还款方式主要包括:1、由双方进行协商,按照协商方案还款;2、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判决。若是属于房产的按揭贷款,在离婚时,房子的贷款应当由取得房子所有权人进行偿还。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贷款为房贷的情况下,由取得房产的一方全部或部分偿贷款,但另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双方在离婚时,对房子的归属进行约定,然后取得房产的一方给与另一方补偿,之后剩余的贷款也由取得房产的这一方继续偿还。如果贷款是其他的贷款,则可以自行协商如何偿还。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所有权人是国家,因此公租房的分割不存在分配产权的问题。法院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因为法院也没有权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

    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双方还居住在一个屋檐下,难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1、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抚养子女是一件艰巨的事情,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

    2、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

    3、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照顾无过错一方。

    至于另一方可以适当的补偿,补偿数额在法律上并无明文规定,一般都由主审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主要的还是考虑当地的生活水平,夫妻双方的收入水平。

    当...

  • 离婚后没有具体时间规定可以贷款买房的。一般情况下,离婚和买房这二者之间没有必然联系,离婚后一方可随时购买房屋,与离婚时间的长短并无多大关系。但在部分城市限购令政策的影响下,其离婚后打开买房的时间限制需要依据其当地的政策规定与银行的贷款规则确定。

    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是协议离婚,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属及分割方案,离婚后,根据离婚协议约定互相配合办理房屋权属更名手续。

    如果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配合履行离婚协议约定,另一方可以通过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离婚协议书条款,判决生效后具有履行义务的一方不履行生效判决,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如果双方通过法院起诉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双方需要履行的义务,判决书生效后,具有配合义务的一方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判决书。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房屋在离婚时有剩余银行贷款,贷款偿还完毕之前一般不好更名过户。需要将银行剩余贷款归还完毕后,才能去掉一方姓名或者变更产权人。

  • 来源: 广州日报

      “我跟老公在南海桂城买了一套商品房,当时房子首期的大部分是我母亲出的钱,然后我们两人联名贷款。现在我们面临离婚问题,打算把房子卖掉,这个收益应该怎样分配呢?我母亲出资的部分是不是归我所有呢?”家住桂城的颜女士向记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房产律师表示,房屋总价走高,不少年轻人向父母伸手求助凑齐首付,成为“啃老一族”;还有一部分人选择了与“另一半”联合按揭贷款,以缓解沉重的购房压力,因此发生的纠纷也变得更常见。

      离婚使联合按揭起纠纷

      颜女士告诉记者,几年前,她跟老公在南海桂城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是他们结婚后购买的,当时房子首期的大部分是颜女士的母亲支付,然后她与丈夫两人联名贷款。由于房子是颜女士母亲付的首期,房产证上只写了她一个人的名字。没想到没过几年双方感情不和闹离婚,这套房子是两人最大的一笔财产,就成了两人纠纷的焦点。

      由于自己也在偿还银行贷款,颜女士的丈夫不愿意...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首先要考虑的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走接下来的程序,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因为每个个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如果要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   代理离婚的离婚处置

      离婚处置的是人身权和财产权。

      财产分割部分可以由代理人代理,但“离婚”或“不离婚”是人身权的一部分,只能由当事人自己行使,代理人不能代理。除非有特殊情况,比如当事人在国外不方便回国的,需要大使馆和领事馆见证;当事人无行为能力,其监护人可以代为行使其离婚诉讼中的人身权;确实由于病瘫、伤残、出差在外不能回来等情况,但这些理由是否具有“可以不出庭”的特殊性,需要法院认可。即使司法机关准许全权代理,也存在着当事人人身权受到侵害的隐患。因为,代理人也许无法百分之百地准确表达当事人“愿意离婚”或者“不愿意离婚”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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