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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律师:
你好!我于2005年与丈夫离婚,儿子随前夫生活。前段时间去探望儿子时,我发现他养成了一些很不好的坏习惯,于是主动找前夫协商,要求帮儿子改掉这些习惯。可前夫说,我们已经离婚,儿子判给了他,我无权过问。请问:儿子判给前夫抚养,我还能过问儿子的这些事情吗?江女士
江女士:
你与丈夫离婚后,你仍对你们的儿子享有监护权,可以对其履行监护职责。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虽然你与前夫已离婚,但你仍然是你儿子的合法监护人,享有相关监护职责。
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
作者:王 庆 刘小云 谭必荣 单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居住权”相关法律规定
居住权最早产生于罗马婚姻家庭关系中,是作为生活保障而存在的制度设计。在物权法领域,一般认为居住权有其特定含义,是指非所有人因居住而使用他人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是他物权中的用益物权之一种。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一定亲属关系之间的扶养、抚养和赡养的义务,这些义务中暗含了这些亲属关系之间享有法定的居住权利。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规定了居住权。依照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一方无房可居属于生活困难,双方可以协商或者法院可以判决有房一方以居住权或者所有权的形式予以帮助。笔者认为,该司法解释中的居住权主体是特定的,仅限于夫妻离婚后的生活困难方。最高人民法院用居住权这一概念取代了以往司法解释中的暂住权,但没有对该种居住权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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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04年2月10日,原告王某与被告高某协议创立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美公司)。双方约定:公司的注册资金为1 000万元;由王某出资770万元,占股77%,高某出资230万元,占股23%.2004年4月29日集美公司经防城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2004年9月8日,王某与高某签订的 《防城港市绿色集美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协议》,约定高某负责出资的230万元注册资金必须在2005年10月份前注入公司,否则将视为高某自动放弃其在集美公司23%的股权,王某为高某垫支的230万元将作为高某向王某的借款,2006年8月11日,王某以高某没有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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