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股票离婚如何分配

股票离婚如何分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3 09:50:58 0人浏览

导读: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股票离婚如何分配
  •   离婚时,几乎每一个案件都会遇到股票分割析产问题。一般法院处理的方式是,先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价格基准,若协商不成,在查清具体数目后,法院确定一个基准日作价折算成人民币分割。若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时,(比如一方有合理依据坚持按股份分割,或股市涨幅趋势较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这在实践操作中具有一定的难度,需要灵活掌握。比如,现在有些外资公司,为鼓励员工好好安心工作,以未上市较低价格转让给员工股票,在员工离婚时,该部分股票为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割,但肯定不能按购入价分割,而市值又不好确定。因此,也可按股份数额分割。债券、基金分割办法也是如此。

  • 离婚时股票由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规定,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

    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

  • 当事人起诉离婚,如果对财产的分割有争议,列入本人的诉讼请求的,法院才会分割财产。财产的分割可以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处理,协商不成的,则由法院进行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离婚时,房产往往是离婚双方最主要的争议财产。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分割时权益不易厘清。

      一、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

      1.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父母拿首付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要避免这类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

  •   据了解,离婚诉讼中,涉及股票分割情形渐渐多起来,但目前法律上对离婚时的股票市值认定时间,没有明确规定。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教授王宗玉认为,在法律空白情况下,法官应该建议双方当事人,自行选择一个特定时间,在该时间将股票冻结,固定市值,最后进行分割。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离婚分割股票应在哪个时间点上认定股票市值,这给持有股票的离婚双方带来了麻烦。日前,有法院在一份离婚判决书中认定,股票应先折合成市值,然后一方给予另一方现金补偿。

    【案例】

      张某诉称,她与李某于1981年结婚,并生有一子。李某是个股民,从他认识了女股民马某后,就开始对妻子不闻不问,还多次为琐事殴打她。张某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张某认为,李某炒股应该有20万左右的盈利,她要求依法多分得上述财产。

      法庭上,李某辩称,他与马某没有任何不正当关系。李某同意离婚,但认为股票都应该归自己所有。经过...

  • 夫妻二人离婚时,其共有的股票可由双方协议分割,双方如果就转让份额、转让价格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转让。如果是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可以起诉,由人民法院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二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   核心内容: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涉及分割夫妻共有的公司股份的,应根据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可以协商转让至一方。下面 ,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夫妻股权的处理。

      一、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

  • 夫妻离婚时房子有协议按照协议分割,无法达成协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根据第七十七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离婚诉讼是一般的民事诉讼,也是要经过一定的流程的,需要一定的时间,夫妻一方要起诉离婚,首先要考虑的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才能走接下来的程序,这可能会有一些麻烦,因为每个个体的情况都是不同的,那么如果要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离婚去什么法院起诉离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通常应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另外有几种特殊情况如下:

      1、对不在国内居住的人、宣告下落不明或失踪的人、被劳动教养和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或妻一方离开住所地一所,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一年,离婚诉讼由被告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