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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割财产仲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07 14:35:01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财产分割不可以仲裁,因为涉及人身关系。《仲裁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等是不能仲裁的”。那么离婚分割财产仲裁?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离婚分割财产仲裁
  •   离婚财产分割不可以仲裁,因为涉及人身关系。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不能仲裁。

    如果夫妻双方先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另案起诉或者协商处理财产的问题,也是可行的。但是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进行裁判,并接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对于婚姻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能进行仲裁,即使双方有过类似的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会视情况处理,一般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离婚财产分割:财产如果是共同财产,则由双方协商分割,协商不一致的,则可以请求法院进行分割,法院会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分割。财产如果是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离婚财产分割不可以仲裁,因为涉及人身关系。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   夫妻离婚房产争议的处理

      一、法院处理房产分割的基本方式

      (一)房屋价值的界定

      离婚案件中,法院分割房产,一般是以房产现值作为分割的依据,而非购房时的价值。

      房价的市值一般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一般由原告申请向法院评估,并预交评估费用,由法院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以该评估报告作为分割的标准。一般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从3个月到6个月不等。评估费用,一般在判决离婚后,由当事人双方分担。

      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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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

      (二)房产分割存在的问题

      1、关于产权房是否系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标准及分割问题

      实践中,各地对于产权房是否系共同财产界定的标准存在差异,主要原因在于购买时间和取得产权时间有差异、缴纳房款的进程、房产证是否取得个案有差异,这些因素都导致房产分割在离婚案件中司法实践处理不一。

      在北京地区,法院...

  • 离婚后由双方协商处理财产分割纠纷,如果夫妻双方是诉讼离婚的,财产应当按照判决书上规定的方式和份额分割,如果是协议离婚的,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书上的约定分割。如果是未分割的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根据《仲裁法》第三条的规定,离婚后财产分割不能仲裁。

    如果夫妻双方先协议离婚或诉讼离婚,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另案起诉或者协商处理财产的问题,也是可行的。但是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进行裁判,并接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对于婚姻这种涉及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不能进行仲裁,即使双方有过类似的协议仲裁委员会也会视情况处理,一般不会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

    下列纠纷不能仲裁: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诉。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无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被告如果不认为原告对于财产分割意见,依然有权提出自己的财产分割意见。因为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婚姻法》第39条规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是离婚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举个例子,如果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被告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被告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

    再补充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另一方返还彩礼,或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也不属于反诉,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   离婚时分割财产的范围

      某先生咨询:我和老婆协议离婚,我们对分割财产有很大的争议,请问刘律师,法律对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有什么规定?像我们婚姻期间,我以我个人财产在证券投资市场投资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回复:离婚不仅解除了夫妻间的身份关系,也终止了夫妻间的财产关系。离婚时,夫妻分割财产的范围只能是夫妻共同财产。你个人投资获得的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所谓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人和其他合法收入,但双方约定属个人所有的财产除外。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根据以上的规定,夫妻的财产主要...

  • 根据《上海市涉外婚姻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关于离婚登记申请和离婚诉讼按下列办法办理:  1.上海市居民与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或者婚姻缔结地在上海的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澳门地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之间协议离婚的,由双方共同到市民政局办理申请离婚登记手续,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和自愿离婚协议书,一方当事人要求离婚或者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但未达成协议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上海市居民与外国人离婚的,均应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 一.离婚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关于协议离婚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场。《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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