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继承法> 遗属补助

遗属补助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6-14 17:10:48 0人浏览

导读:

遗属补助: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
遗属补助
  • 遗属补助的标准如下:一般情况下,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法律依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执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规定(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对于在保护、抢救国家资财或对敌斗争中牺牲的人员,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可以适当提高一些。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 2、

    遗属

      退休工人死亡其遗属待遇

      1、退休工人死亡后,按原单位在职工人的死亡待遇办理。丧葬费按本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二个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供养一人的按本人退休前的标准工资,发六个月;二个人的,发九个月;三个及三个以上的,发十二个月。

      职工(含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按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县)属职工月人均工资总额计发。因工死亡的,发4个月,非因工死亡的,发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死亡的,按此标准发给1/2或1/3个月工资总额的死亡补助费。

      2、职工退休以后,可由退休职工原单位继续保留其原供养直系亲属的社会保险关系,并享受职工在职时的劳保待遇。

      3、职工子女就读的职业中学,如属普通中学的性质,没有逐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的,在规定的就读时间内,可继续列为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劳保待遇。

      4、原不符合供养条件的职工子女、配偶、父母(除个体户,私营企业主外),因某种...

  • 职工工伤死亡,支付给近亲属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是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发给由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
  • 丧葬费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丧葬费抚恤金如果没有用完的可以继承,一般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但是丧葬费一般不能继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   很多劳动者从事的工作比较特殊,如果在工作中受伤的话,一般是认定为工伤的,有些受伤严重的话,可能会因此死亡,那么工伤人员遗属补助标准是多少?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人员遗属补助标准是多少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享有的待遇由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近亲属的范围按原劳动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部18号领发布)确定。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

  • 企业职工、离退休人员因病死亡待遇、遗属定期补助费须知

    2003-12-8

    一、法律依据

    1.《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139号令)第二十九条;

    2.《关于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通劳险[2000]13号)第五条第一款。

    二、资格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续存劳动关系并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雇工;

    2.退休、退职或领取生活费人员,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期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

    三、报送材料:

    1.死亡证明书;

    2.遗属户口本;

    3.供养直系亲属证明;

    4.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退休证);

    5.居委会(村委会)证明。

    四、办理程序

    1.单位填写遗属待遇审批表并提交所需的材料;

    2.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核准。

    五、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内

    六、结果告知

    当面告知

    七、办事处室

    养老保险处,1号楼409、411,联系电话:3559143,3559045。

  • 【法规名称】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颁布机构】 财政部;民政部 【发 文 号】 【颁布时间】 1980.02.13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 有效 【效力说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 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暂行规定》发给你们,请你们根据本《本规定》的原则,结合你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下发执行,并报我们备案。  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问题,一九五七年、一九六四年内务部、财政部、国务院人事局在联合通知中原则规定,可给予临时或者定期的补助。多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执行很不一致,互有影响。为了妥善解决遗属生活困难,有利于安定团结,解除广大工作人员后顾之忧,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为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多做贡献,根据现在的情况和各地的要...
  •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发出通知,再次提高残疾军人、烈属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

      从10月1日起,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分别提高15%至2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72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同时,此次国家还将享受待遇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220元提高至25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中央财政为此次提标新增投入经费8.7亿元,全年共安排抚恤补助经费230亿元,惠及596万优抚对象。

      阅读延伸:工伤赔偿 工伤待遇

  • 失业人员死亡丧葬补助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10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以及死亡当月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参见:《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3号)

    发布日期:2001年7月21日

    执行日期:2001年10月1日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颁布前的丧葬补助和抚恤金标准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由就业服务机构向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以下费用:

    1.四个半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丧葬补助费;

    2.七个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抚恤费;

    3.九个月失业救济金标准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参见:《四川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第41号令)

    发布日期:1994年5月4日

    执行日期:1994年6月1日

  •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五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者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者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包括硕士、博士研究生)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