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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货立案冻结银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8 14:11:02 0人浏览

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刑侦冻结银行卡是立案了。因为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才会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假货立案冻结银行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假货立案冻结银行
  • 根据法律规定,刑侦冻结银行卡是立案了。因为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才会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对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对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逮捕。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李研博律师。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的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的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的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2、保全一般分为诉前保全和诉中保全。诉前保全,也就是在法院起诉之前就进行一个保全。

      第二,就是立案之后再进行保全。那么如果是诉前保全的话,等于说在还没有获得法院立案之前,你的财产就可能被采取保全措施。

      另外,就是立案后保全,立案后保全一般按照实践中的做法来看,至少需要案件到达承办法官手中,和承办法官进行沟通之后进行一个保全。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请汇款到卡号XXXX,户名XXXX。”相信不少人的手机里都曾收到这样的陌生短信,并置之不理。然而,正在等朋友提供银行账号的陈女士却把这条短信信以为真,真的托人往这个账号里汇入了十多万元。记者近日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此案,被骗的陈女士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农妇:收短信误汇巨款

      2012年6月20日,在广州江南蔬菜市场卖菜的普宁农妇陈女士正在等待朋友提供银行账号的短信。她的四个孩子读书需要赞助费,同时生意上也有些事情需要资金周转,让老家把钱汇到广州来。由于陈女士自己没有银行卡,她便向朋友要了一个账号,委托了在老家的尤先生,准备往朋友账号内汇入12.5万元。不久,她便收到了一条“我的账号是XXXX,请将钱汇入”的短信。随后,陈女士致电家人尤先生,让他往这个姓名为王某的账号内汇款。转账完成后,陈女士打电话给朋友,说钱已经转过去了。怎料电话那头朋友...

  • 冻结到期日不是当天解冻,解冻是冻结到期日次日零点左右正式生效。冻结财产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院制作的冻结裁定,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实施的一种暂时剥夺其处分权利的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一条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按照小时计算期间的,自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时间开始计算。第二百零三条 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第二百零四条 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本法的规定,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 可以去咨询相关银行。如果是因为涉及民事案件导致账户被冻结的,在案件审结之后,可以在判决书生效后立即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申请,要求解除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一)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二)仲裁机构不予受理仲裁申请、准许撤回仲裁申请或者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的;(三)仲裁申请或者请求被仲裁裁决驳回的;(四)其他人民法院对起诉不予受理、准许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五)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其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驳回的;(六)申请保全人应当申请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人民法院收到解除保全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裁定解除保全;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裁定解除保全。申请保全人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
  • 抓不抓人不是冻结银行卡就能决定的,冻结银行卡只是一种调查方式,抓不住人还是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看的,如果没有违法的话那就不抓人,如果违法的话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四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

    (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

    (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

    (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 被法院起诉冻结银行卡的解冻方式如下:如果有被冻结人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等法定的解除冻结的情形的,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法院经审查后情况属实的,就决定解除冻结。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能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抓不抓人不是冻结银行卡就能决定的,冻结银行卡只是一种调查方式,抓不住人还是根据调查的结果来看的,如果没有违法的话那就不抓人,如果违法的话就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法律依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冻结、查封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案件调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及派出机构在对证券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审理或者执行时,发现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冻结、查封:(一)已经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二)可能转移、隐匿违法资金、证券等涉案财产的;(三)已经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四)可能隐匿、伪造、毁损重要证据的;(五)其他需要及时冻结、查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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