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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是我国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那离婚公租房的分割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离婚公租房的分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
1、婚前一方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产是在婚后登记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取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市场价购房还是以成本价购买,购房者已经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也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造成实践中处理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笔者就拆迁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作些探讨。
1、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离婚可以分割个人工资。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获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有约定的除外。
2、对于该财产,夫妻有权协商进行分割,协商不成的,法院有权按照顾子女、女方、无过错方的利益进行分割。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
由于公租房的特殊性,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公租房的分割也成了问题,那么到底夫妻离婚公租房分割怎么办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离婚公租房分割怎么办,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没有房子的产权,法院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因为法院也没有权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双方还居住在一起,难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
2、 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
3、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 照顾无过错一方。
...
首先,在离婚案件中,不存在反诉。但是这并不代表被告无法提出自己的主张,被告如果不认为原告对于财产分割意见,依然有权提出自己的财产分割意见。因为离婚案件是复合之诉,《婚姻法》第39条规定: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是离婚诉讼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和损害赔偿都可以直接提出来,而不需要另外提出反诉。
举个例子,如果原告提出离婚、依法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三个诉求,被告发现有些财产不在对方的财产清单中,那么被告可以提交相应证据,在庭审中指出还存在哪些夫妻共同财产,在本案中应一并分割。
再补充一点,在离婚诉讼中,如果被告提出另一方返还彩礼,或者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也不属于反诉,作为离婚诉讼中的一项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姚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婚前买房如何分割这个问题。
此问题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
第一,如果婚前买房系一方全额出资且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房产应该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如果房产系一方婚前单独出资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不动产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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