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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公租房的分割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9 13:52:37 0人浏览

导读:

公共租赁住房是指由国家提供政策支持、限定建设标准和租金水平,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进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出租的保障性住房。那么,离婚公租房的分割是怎样的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离婚公租房的分割
  •   公租房是我国的一种保障性住房,公房承租人仅有房屋的使用权,不享有房屋的产权,那离婚公租房的分割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离婚公租房的分割,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注意,这里一方取得的时间是在婚前,如果一方是在婚后取得的,不论时间长短,另一方均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2、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公房,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也就是说,虽然夫妻双方结婚不到五年,但调到同一个单位的,另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3、一方婚前借钱投资建房并取得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虽然公房所购时间为婚前,但由于婚后双方共同还款,另一方也有权要求分割公房权益。

      4、婚后一方或双方取得公房承租权的,无论谁是承租人,另一方均有权分割公房权益。

      5、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被拆迁而重新取...

  • 1、婚前一方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这种情况下,如果婚前一方取得房产证,房屋属婚前个人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婚后取得房产证,如何认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理由是不动产物权的取得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既然房产是在婚后登记取得的,则该不动产财产权利应视为婚后取得,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无论是以市场价购房还是以成本价购买,购房者已经全款支付了房款,房屋买卖已经履行完毕,一方在婚前取得了房产的全部债权,婚后取得房产证,也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仍应认定为个人财产。

      2、婚前双方共同出资以市场价或成本价购买的公房,婚后登记在一方名下,发生争议如何认定?

      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公房,如果在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属夫妻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如果是登记在一人名下,如何认定?笔者认为,只要产权登记人的另一方...

  • 婚姻关系是一种法定意义上的关系承认,当夫妻关系达成的那一刻起两者均在法定的婚姻关系下受法律保障。而离婚则是对夫妻关系的一种法定解除,由此产生的财产纠纷也属于婚姻法的规定范畴。下面就为大家带来离婚纠纷中不服财产分割的上诉状范本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离婚纠纷中不服财产分割的上诉状范本上诉人:****,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北京市代理律师:邓XX,北京市XX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男,196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址:北京市****,电话:被上诉人:****,男,67岁,汉族,农民,住址:北京市****,电话被上诉人:****,女,66岁,农民,住址:北京市****电话:
  • 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建设发展步伐的加快,很多房子因建设的需要被拆迁,政府尽可能新建更多的安置房,以不断满足拆迁户的需求。离婚案件中,拆迁安置房的分割争议也越来越多,造成实践中处理方式没有统一的模式。笔者就拆迁房在离婚诉讼中如何分割作些探讨。

    1、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被拆迁,分得拆迁安置房的情况。

    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在婚后因政府的拆迁政策被拆迁,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拆迁安置房,且没有缴纳被拆迁房和安置房差价的情形。笔者认为,此情况下获得的拆迁安置房仍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它只是婚前个人财产形式的一种转化,其价值取得于婚前。如果被拆迁房和安置房之间存在差价,且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拆迁安置房属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笔者认为,拆迁安置房是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是对一方个人财产的转换,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婚前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就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

  • 在我们的社会生活当中,处理任何事情都要讲究一定的步骤,不能够随意按想法来处理,这样会没有规矩,接下来一起学习一下下面这篇文章。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流程是怎样?希望对你当前所面临的问题能够有所帮助。一、法律离婚财产分割流程是怎样1、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要以当事人提供为前提,法院不主动调查确定。夫妻财产分割仅限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所以,在分割财产前,如果是“小家庭”与“大家庭”一起共同生活,还未分家的,那首先要进行分家析产,严格分清夫妻间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及大家庭共同财产,将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区分出来。2、进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分割夫妻间共同财产时,应遵循先调解,调解不成再判决,即应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拿出分割方案,再由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如果离婚双方协商不成的,法院应先提出分割方案,尽量使当事人能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财产分割协议。如果还是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再进行...
  •   由于公租房的特殊性,当夫妻双方离婚的时候,公租房的分割也成了问题,那么到底夫妻离婚公租房分割怎么办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离婚公租房分割怎么办,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由于公租房是公家的房子,租住人没有房子的产权,法院只会判决由哪一方继续使用,不会涉及到房子的产权问题。因为法院也没有权利去分割公家的房子。因此,对于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承租的公租房,离婚时,原则上双方均享有承租权。但是,感情破了的夫妻双方还居住在一起,难免磕磕碰碰。造成新的矛盾。所以,法院在分割承租公房时,一般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将房屋的租赁权归一方享有:

      1、 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在分割租赁权时,首要考虑的就是抚养孩子一方的利益。

      2、 男女双方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实际生活中,女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的地位,从保护女性的角度出发,照顾女方。

      3、 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

      4、 照顾无过错一方。

      ...

  • 房子不分割是可以离婚的。离婚的情形有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诉讼离婚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具体的情形进行判断,双方申请了财产分配和子女抚养的,法院也会一起审判。法律依据: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姚强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婚前买房如何分割这个问题。

      此问题应该一分为二的看待。

      第一,如果婚前买房系一方全额出资且不动产权证登记在出资一方名下,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此房产应该属于出资一方的个人婚前财产。另一方离婚时无权要求分割。

      第二,如果房产系一方婚前单独出资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且不动产产权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一人名下的,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第十条规定: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产权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一般来说,离婚婚前财产是不可以分割的,但婚前财产在婚后转化成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除外。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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