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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予离婚代理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1 15:51:13 0人浏览

导读: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不准予离婚代理词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不准予离婚代理词
  • 案件简述:不同意离婚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西鹏韵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原告的委托,并指派秦有荣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认真听取了委托人的观点和理由,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并积极调查取证,现结合庭审调查的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恳请法庭采纳:

    一、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请法庭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法庭调查已经查明,双方婚后虽然生活了二十年,但始终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彼此性格不合,互不信任,沟通困难。为解除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曾多次向被告提出离婚要求。双方现已分居,期间没有电话联系,偶尔碰面,也是形同路人,关系日益疏远,感情越来越淡漠。甚至在离婚诉讼前,被告恶意改换门锁,迫使原告漂泊在外,原告对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绝望。事实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

  • 案件简述:不同意离婚一审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重庆泰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XX的委托代理人。接受委托后,我们走访了相关证人,又参加法庭调查。现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 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于1992年经人相识结婚,至今已有17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95年10月生育一子名XX,被告在家抚养其子,原告外出打工来维持共同的家庭生活。1997年原、被告双方为了家庭的共同幸福,借三峡移民搬迁规划,和原告共同在村居民点修建了4间2楼一底的砖瓦房。2000年,原、被告又共同生育其一女XX。原、被告为了共同发展家庭经济,于2008年又共同借资购买了门面房一处共同从事面条加工。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

  • 离婚代理词一般指的是,诉讼当事人提交的,能够推翻对方的主张或者证明自己的主张的书面材料。例如,对方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就说夫妻感情良好,然后提出几个事实证明夫妻感情良好,或者自己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进行陈述。法律依据: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 存在下列情形,且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 法律规定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法律规定不准予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离婚案件需要由法院进行先行调解这是必经的程序,如果调解无效的话,法院会进行审理,那么开庭期限是什么时候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离婚调解无效后的开庭期限、离婚案件诉前调解、离婚案件庭前调解,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离婚调解无效后的开庭期限

      根据情况或承办人的安排。离婚诉讼是民事诉讼规定的唯一着重调解的原则,其他诉讼是自愿调解的原则。开庭前能够调解成功离或不离婚,不需要开庭,庭审结束后,承办人还是要进行调解的。

      二、离婚案件的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顾名思义就是起诉前的调解。具体而言,就是当你下定决心走进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法院并不立即立案,而是将你的起诉材料收下,开一个已收取材料的单子给你,在45天内会通知你能否成功立案。法院这边的工作程序是将收取的立案材料直接分到承办法官手中,由他先与被告联系,确认被告地址和身份是否正确。然后,他会通知双方当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

  • 起诉离婚调解无效后多久开庭,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但规定了人民法院立案后应该在三到六个月内审理完毕。如果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六个月内审结。如果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三个月可以审结。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一百六十一条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   《婚姻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离婚案件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则无法适用调解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准许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婚姻法》关于调解作为判决离婚前置程序的规定并未排除人民法院受理后经审查,如果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可以缺席判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经公告下落不明时,采取缺席判决的诉讼案件。但是,离婚诉讼是涉及双方当事人身份关系的纠纷,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到庭应诉,对于人民法院正确审查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会增加一定的难度,所以人民法院在对于这种情况的缺席判决...

  • 男方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审判。起诉离婚,除不能表达意思,当事人都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既无正当理由又不出席的,原告视为撤诉,被告可以缺席审判。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四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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