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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共有房产按揭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1 15:38:14 0人浏览

导读:

离婚按揭房产这么分割:如果按揭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按揭房由夫妻双方自行协商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由法院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个人财产则不用分割,谁的按揭房就归谁。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离婚共有房产按揭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离婚共有房产按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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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房产分割-离婚按揭房产分割-新婚姻法离婚房产分割

    问题1。一方婚前支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分析:一般来说,夫妻一方婚前付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产权证,该房产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因此,离婚时,另一方无权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依附于婚前所购房产产生,由此引起的价值增值及亏损也应当归属于该房产产权人,不因婚姻关系的存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因此,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对婚后增值部分进行分割的,一般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如案例:【离婚财产分割案例】对方婚前购买的房产增值我有权分享吗?

      李成康(男)在一家世界500强企业中国分部工作,薪资颇丰。2000年10月,工作了两年的李成康积攒了足够的金钱在市区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及楼下店面,付款20万元,并办理了房产证。2001年10月,李成康认识了黄佳云(女),不久二人结为夫妇,李成康所买的房产此时也升值至50万...

  • 夫妻离婚房产还可以共有。此时的共有属于协议维持的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据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

  • 离婚一审判决还未生效,李女士的前夫就将一审判给她的房产抵押,导致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李女士将前夫李先生告上法院,请求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昨天,记者获悉,朝阳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女士的诉求。

      原告李女士诉称,去年6月,她与前夫李先生经过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在判决中确认位于朝阳区的一处房产归其所有。此案仍在上诉期间,前夫李先生却瞒着自己与王先生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该房产的抵押登记。经过二审,法院再次确认了该房归李女士所有。此时,王先生已经住进该房屋,导致她无法入住。她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时,无法办理权属变更登记。

      李女士认为,前夫在诉讼期间擅自抵押房屋的行为,损害了自己作为共有人的利益,她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和抵押行为无效,并要求王先生腾房。被告李先生辩称,涉案房屋是他的婚前财产,办理抵押时,该房的所有权是非常明确的,不存在争议...

  • 婚后的房产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有特殊情况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所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双方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双方通过知识产权所取得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等,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父母赠与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看具体情况。如果是婚后夫妻一方的父母赠予的房产,且没有明确指出给谁或者说赠予给夫妻双方的,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的一方子女的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一方子女的赠与,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是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且把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那么该房产被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所共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

  • 正文:婚前房产不属于共有财产 问:我朋友侯先生2002年购买了一套55万元商品房,贷款30万元,产权登记人为侯先生。2004年侯先生结婚,但没和妻子进行书面财产约定,还贷一直是侯先生独自负担。  最近侯先生要离婚,妻子说房子是共同财产,要求享有一半份额。侯先生认为房子应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请问这在法律上如何界定?  陈旭(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在离婚案件中,认定争议财产的性质,要看其取得的时间。侯先生购买该房屋是2000年,而侯先生与妻子结婚是在2004年。  这也就是说侯先生取得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其与妻子结婚之前。  我国婚姻法第17条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有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才能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另有约定的除外)。侯先生取得财产(该房屋)的时间是在婚前,而并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也没和妻子就此问题作出约定,因此,该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 夫妻离婚房产还可以共有。此时的共有属于协议维持的共有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根据第三百零三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

    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

  • 离婚共有房产的处理:(1)折价分割。实际中许多房屋是不宜进行实际分割居住的,从考虑房屋的使用效能和方便生活出发,可对这类房屋进行折价分割。(2)实际分割。私有房屋可进行实际分割的,例如房屋不在一处,或者虽在一处但可分门别户的,应首先考虑分割产权。分割时一般采取平均分割原则。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核心提示:很多夫妻,或者说是准夫妻,都对婚前买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房产。这里主要看两个要素,一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二是婚前取得房产证。下面由法律经验小编在这里整理介绍。婚后取得房产证如果说是婚后取得房产证,产权归属比较好判断,可以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有一半的产权。婚前取得房产证如果是婚前取得房产证,那么判定起来就相对复杂,具体有三个关键点:1、根据双方购房的目的来判定。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证据是表明是赠予的,且是出于结婚的目的买房,那么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有证据可以表明是赠与的,则不判定为共同财产,是个人赠与行为。2、根据是否形成婚前同居关系来判定。如果说,在婚前已经有了同居的行为,并且是双方共同出资买房,那么房子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具体是否能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要根据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3、根据另一方能否提供出资证明来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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