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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物品被骗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6:53:04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针对虚拟物品被骗立案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虚拟物品被骗立案
  • 物品丢失如果是单纯遗失,应该是不足以立案的。不过如果存在捡到钱的人拒不归还的情况,如果数额较大的话,就有可能构成侵占罪。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C2C要用B2C撑起主流,而B2C也要借用C2C细分市场、降低成本,一场“头尾相连”的运动正在展开

      你有没有设想过这样的情景?一对住在哈尔滨的新婚夫妻,在寒冷的12月要到炎热的三亚度蜜月,在冬季的任何一个传统商场里都不可能有泳装出售,即使幸运地在商场某个角落里找到泳装,也只是没有选择的数量很少的几种。

      问题不是在那个季节没有泳装,而是这样的需求在那个时间点简直太少了。这对新婚夫妇需要的泳衣也许躺在商场的仓库里。对于传统商业卖场而言,小需求是一款商品致命的缺陷,他们会毫不犹豫地将那种商品撤下货架。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寻找一个解决方案,让这对新婚夫妇满足愿望?他们所代表的这种需求是如此的小,以至于像亚马逊这样经济体的长尾中都不一定能够容纳。惟一可能的解决方案也许是在线拍卖网站。

      “在线拍卖网站提供了一个开放的平台,各种稀缺商品、非当季的产品或个性化的收...

  • 虚拟财产被封的,如果该需虚拟财产有现实价值,可以依法立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

    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款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 个人遗失物品一般是不能立案的,公安机关只会针对刑事犯罪案件立案。如果单纯遗失,不知道是否有人捡到或者不知道谁捡到,是不足以立案的。但如果拾得遗失物的人拒不归还,数额较大的会构成侵占罪,此时可以立案。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 派出所对遗失物品报案的,首先会进行询问并制作笔录,报案人签名,登记备案;如果经查证涉嫌构成盗窃、侵占等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录音或者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报案、控告、举报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都应当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并制作笔录,经核对无误后,由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签名、捺指印。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录像。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

    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 摘要: 针对盗窃虚拟财产引发的纠纷,以实践案件为例分析,虚拟财产在法律性质上属于一种物,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在犯罪数额计算上具有特殊性。我国现行条件下,可以以案例为指导,完善虚拟财产的保护,无须单独立法。 关键词: 虚拟财产;盗窃罪;犯罪数额   基本案情胥磊、陈雄章, 2005 年11 月以来, 两被告人经预谋, 利用原瑞华信息技术公司购入的VO IP网关、服务器等设备搭建盗打充值电话平台,通过固定电话直接拨打或者通过中国移动手机呼叫转移方式进入各地电信充值平台进行盗打,将盗打所获的Q币充值到事先准备好的QQ 号内, 而实际产生的话费则转嫁至被盗打地区的电话上。2006 年1 至2 月, 胥磊、陈雄章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上海电信16885885 腾讯充值平台进行盗打, 共盗打充值电话价值人民币718600元2006 年3 月22 至23 日,两被告人又雇佣学生通过上述方式对浙江丽...
  • 遗失物品报警立案的标准:有犯罪事实的,公安机关会立案。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立案的机关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 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夫妻虚拟财产一般是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到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没有特别说明归一方所有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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