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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条件符合立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1 17:00:13 0人浏览

导读:

符合立案的条件有:1、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那么什么条件符合立案?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什么条件符合立案
  • 符合立案的条件有:1、原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2、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3、有明确的被告;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 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符合的条件都有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并且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需将原因告知给控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行政案件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行政案件是否可以立案,是需要根据该案件是否符合立案条件而定,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就会立案。那么行政案件不立案条件六种条件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案件不立案条件六种条件

      1、原告不适格。原告适格是指原告应当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没有明确的被告。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诉中必须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原告必须指明被告是谁,其有正确的名称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后发现被告名称错误、或住址不详或错误,原告又不能更改、补充的,应驳回原告的起诉。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中对被告的要求并不高,只要求原告明确指出对其侵权的人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是谁即可,并不要求其所指的人确系真正对其侵权或与其发生争议的人,即不要求所指的人为适格...

  •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的逐步完善,社会矛盾呈多元化状态,各类型案件不断增多,相应地法院的执行案件从数量到类型上也呈逐年上升之势,随着案件数量及类型的不断增多,在执行案件中也出现了一些新问题,需要在有关的执行法规中对这些问题加以规范,以利于案件的执行。以下通过对本院近来受理的一些不符合立案条件进行分析,提出问题,以求得到解决。  案例?一?申请人郑×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李×归还拖欠货款27000元。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本院?1995?碑经督字第068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支付令确定的还款义务人为碑林区××制衣厂,不是李×,申请人郑×基本执行李×归还货款于法无据。经多次向申请人讲明情况,要求其变更被执行人,但申请人坚持己见,该案应如何处理。一种意见以为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仅适用于仲裁裁决或公证债权文...
  • 刑事案件立案或者不立案,必须结合刑法分则该种犯罪的构成要件来确定。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的立案条件做出了规定,同时也规定了一些不予立案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六种通常是符合不立案条件:

    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赦免的。

    3、犯罪己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依据刑法告诉才处理的,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其它免予刑事责任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 公安机关立案应当符合的条件都有属于公安机关的管辖范围;并且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则不予立案,并需将原因告知给控告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 7、

    立案

    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八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

    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

    第八十五条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

    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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