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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消费损害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1 15:24:20 0人浏览

导读:

现实生活中,法律为消费者作出了一些相关的保障规定,只要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在客观上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或荣誉上的损害,不管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受害者都有权要求获得赔偿或其他救助。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强制消费损害赔偿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强制消费损害赔偿
  • 我们都知道,消费者是有知情权的。然而在日产生活中,总有一些商家为了获利,不择手段欺诈消费者的现象存在。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最新消费欺诈赔偿标准是什么?消费欺诈的认定是怎么规定的?下面为您介绍一下。一、最新消费欺诈赔偿标准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根据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 财产损害赔偿需要按照全部赔偿原则、财产赔偿原则、损益相抵原则以及过失相抵原则为基本原则进行,否则容易引发新的纠纷。所以下面是为大家带来财产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咨询。一、财产损害赔偿有哪些原则1、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指的是侵权行为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应当以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换言之,就是赔偿以所造成的实际损害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  2、财产赔偿原则财产赔偿也是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规则之一,是指侵权行为无论是造成财产损害、人身损害还是精神损害,均以财产赔偿作为唯一方法,不能以其他方法为之。  3、损益相抵原则 损益相抵,亦称损益同消,是指赔偿权利人基于发生损害的同一原因受有利益者,应由损害额内扣除利益,而由赔偿义务人就差额予以赔偿的确定赔偿责任范围的规则。4、过失相抵原...
  • 目录[隐藏]定义 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 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 侵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 [编辑本段]定义  1.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但是各国法律对损害赔偿的规定,往往只涉及到违约一方赔偿责任的成立、赔偿范围和赔偿办法等问题,而且差异较大。  2.是指对业已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债权诉讼最主要的特征,也是普通法所给予的最主要的救济形式。一般情况下,赔偿能够对原告的损失进行弥补,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原告最关心的往往是如何首先让被告停止侵权,其次才是赔偿。 [编辑本段]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  关于产品损害赔偿范围,各国产品责任法及相关国际条约的规定不一。缺陷产品可能引起的损害后果,不外乎以下四种情形: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精神损害及产品自身损害。 对于这四类损害,各...
  • 在离婚案件中,有怎样的离婚程序?离婚赔偿标准又是怎样的?法院判决离婚赔偿时需要坚持哪些原则?本文为您做了一一介绍:摘要: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确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制度,它赋予了离婚案件中无过方当事人要求司法救济的权利,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有关婚姻的立法体系,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进行裁判有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该规定在涉及实务适用和理论界尚存在一定的问题。笔者就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的权利主体、责任主体、赔偿范围等相关方面予以探析。关键词:损害赔偿制度主体损害赔偿范围一、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立法渊源及我国的立法现状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提出并非我国首创,此规定最早起源于1907年瑞士的民法典,其规定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方的财产权或期待权受到侵害时,有过错方应给予无过错方一定的损害赔偿,或因离婚而导致无过错方生活有重大损害的,无过错方依法可向有过错方要求一定的抚慰金。继而法国、日本等国在民法典中对离婚损...
  • 离婚损害赔偿金额的具体标准尚无明确法律法规对此作出规定,一般由法院根据过错方的行为对无过错方造成的伤害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酌情确定。没有具体情况不好确定金额。离婚损害赔偿分为物质损害赔偿与精神损害赔偿。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 有证据证明对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但是损害赔偿以起诉离婚为前提。《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当夫妻当中的其中一方向另一方要求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时候,可能会疑惑于赔偿金多少。那么,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依据司法解释的内容和在审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案件中法官的具体做法,我们大致认为可以依据以下几个因素来确定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金额:

      (1)加害人过错程度,比如加害人是否主观上故意。

      (2)具体的侵权情节,比如重婚与与他人同居相比,重婚的侵权行为更恶劣。

      (3)受害人精神损害的程度,同样的侵害行为,因不同的承受能力,受害方的精神损害程度不同。

      (4)当地经济条件,这主要考虑执行上的问题。

      (5)其他情节,比如结婚时间的考虑,无过错方对婚姻生活投入越多,时间越长,期待将来对方能够回报的就越多。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金额标准”的内容,谢谢阅读!

  •   【正文】

      新《婚姻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并就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作了明确规定,这在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立法上是个进步,对于制裁违法婚姻,保护合法婚姻关系具有重要意义。然而,由于立法者过分关注对合法婚姻关系的法律调整,忽视了对无效婚姻中无过错的受害方合法权益的保护,以致于未能在新的《婚姻法》中建立与无效婚姻制度相关的损害赔偿制度,这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大缺憾。

      一、无效婚姻及其损害

      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结婚法定条件或程序,而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男女两性结合。 [1]

      《婚姻法》第1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无效婚姻违反了法律的强行性规定,欠缺婚姻成立的合法要件,所以法律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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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损益相抵”是限定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第三个重要规则,但为合同法所遗漏,审判实践做法不一,需要统一。

    虽然合同法试拟稿第85条规定:“受损方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计算损害赔偿时,应当扣除所获得的利益”,但最终却被删除了。现行合同法对损益相抵未设规范。我们认为,这是我国合同法的一个遗漏。因为在审判实务中必将不可避免地遇到,并且实践中很多法院在确定违约损害赔偿时,也扣除了受害人因此而获得的利益,实际上己经适用了损益相抵规则。

    同时,大陆法和英美法学理和法律实践都承认并设有规范。我们认为,尽管合同法有疏漏,但实践中应该依据这一规则的基本意旨和借鉴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经验予以适用。

     损益相抵又称损益同销,指赔偿权利人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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