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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额保险赔偿计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4 14:35:25 0人浏览

导读:

保险理赔,是指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而使被保险人财产受到损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损害时,或保单约定的其它保险事故出险而需要给付保险金时,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规定,履行赔偿或给付责任的行为,是直接体现保险职能和履行保险责任的工作。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解超额保险赔偿计算的相关知识。
超额保险赔偿计算
  • 对于某些公司来说,某些公司他不给员工购买相应的一个社保,所以说往往没有工伤保险,如果员工出现工伤的情况,那么这种情况他应该怎么样进行赔偿呢?如果出现了没有工伤保险受伤的情况,那么需要根据相关的一个规定来进行赔偿。接下来为大家带来没有工伤保险如何赔偿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一、没有工伤保险如何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二、哪些情形可以申报工伤只有符合一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才可以申报工伤,否则即使申报也无法认定为工伤。具体的条件为: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
  • 一、基本案情

    1998年1月,李先生开的夏利车发生了交通事故,车被烧毁,交警部门鉴定由李先生负全部责任。李先生与保险公司对是按照“保险金额”还是“实际价值”进行赔偿协商未果,7月,李先生向法院起诉了保险公司。

    被保险人认为,在发生全损时应当按照“保险金额”赔偿,其理由是:第一,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第二,保险公司自保险合同签订之日起,一直是按照双方约定的保险金额收取保费,而不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收取。如果发生全损,却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明显是权利和义务的不对等。第三,即便是按照保险公司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计算,保险公司的计算方法也存在诸多问题。因为一辆没有上牌的新车和一辆办妥手续的新车,其价值是完全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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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伤是现在人们时常发生的一个事情,在发生工伤之后一般都会由公司购买的工伤保险进行相应的赔偿,但是很多人都不知道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方式。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方式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保险赔偿的计算方式  1、医疗费

      计算标准:医疗费=治疗费 药费 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3、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4、交通食宿费

      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X元*X人*X天

      食宿费=X元*X人*X天

      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5、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

  • 图为王云向法庭出示的工伤鉴定书。郑春笋 摄

    德州中院判决赔偿伤残女工11.4万元

    本报记者 张光宇 本报通讯员 郑春笋 厚德顺

      女工王云是山东省武城县某棉业公司正式职工。2005年11月15日8时许,她正在上班,突然打包机起火,王云被烧伤并从高高的平台上摔落下来,造成腰椎体、横突等多处骨折,面部及左手严重烧伤。经法医鉴定:左眼感光为七级伤残;左手功能丧失为七级伤残;右下肢瘫为八级伤残;椎体粉碎性骨折行钢钉内固定术,需二次手术治疗。事故发生后,王云被先后送往武城县、德州市等地医院治疗,累计住院45天,花去医疗费4.1万多元,其中1.1万元医药费已由棉业公司支付。

      在王云住院期间,由于她一度处于昏迷或精神上呈极度惊吓状态,其丈夫在没有王云口头或书面授权的情况下申请工伤认定,当年12月27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认定王云为工伤的决定书。而...

  • 工伤保险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一、案情介绍:

    2004后5月3日上午,张某在上班途中,穿越公路时与一大客车相撞,张某当场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主持调解,客车所属客运公司支付95000元的交通事故赔偿金给张某的亲属。事故处理后,张某的亲属多次要求张某所属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对张某之死给予工伤补偿,同时向该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8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了张某死亡属工伤的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张某身前所在公司作为申诉人,以张某亲属为被申诉人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张某死后的工伤补偿问题申请仲裁。2004年9月17日,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公司与张某的工伤保险关系即行终止,公司可不再支付张某工伤保险待遇”的仲裁裁决结论。2004年9月27日,张某亲属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张某亲...

  •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的不足部分可由政府垫付。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第十三条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垫付。储备金占基金总额的具体比例和储备金的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   员工在工作当中受到工伤的话,是可以要求赔偿的,现在大部分公司都会给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在职工受工伤之后可以申请保险赔偿,由社保局来负责赔偿,一般来说,工伤保险的赔付是有相关标准的,赔付完之后,职工还可能有一些其他的费用开销,那么工伤保险赔偿后企业还有赔偿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工伤保险赔偿后企业还有赔偿吗

      企业不用赔了,但是工资与护理费企业需要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

  • 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包括: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要支付以下工伤保险待遇: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劳动者在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则依法支付全部的工伤保险待遇。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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