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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确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16 14:26:06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针对行政赔偿范围确定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行政赔偿范围确定
  • 核心内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是怎样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 对于行政赔偿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有时候对于行政赔偿会有人有不服的情况的,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都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对行政赔偿不服的行政复议怎么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对行政赔偿不服的行政复议怎么提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申请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组织复议,请有关部门的专家或人大代表等重新对你的处罚进行鉴定。二、行政赔偿违法责任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国家赔偿法(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

  • 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140条)

      9、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0、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143条)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1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147条)

      16、生产、销...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那么行政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行政赔偿的主体有哪些?

      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 赔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 婚姻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如下: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与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对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其一,它表明的是国家对因其损害的哪些行为负责;其二,国家应当对那些受到损害的权益负责。

      我国《国家赔偿法》除在第二条对国家赔偿作出高度的概括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外,在《国家赔偿法》 的第三、四、五条中,进一步界定了国家可赔偿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可赔偿的损害范围。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而造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恰恰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所以行政损害赔偿也应该从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两方...

  • 一、划分刑事诉讼管辖所依据的主要原则有:(一)有利于准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保证案件质量,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二)合理分工,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三)便于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活动;(四)既要分工明确,又要留有余地,做到原则性灵活性相结合。二、刑事诉讼管辖具体规定如下:(一)级别管辖1、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普通刑事案件的第一审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①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②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③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3)中院管辖的例外规定除了上述最基本的以外,由于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在法条上体现的略显复杂,因此笔者在此作一简单归纳:①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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