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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范围举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3 11:20:40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赔偿范围举例: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范围;二是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损害范围。前者指国家对哪些行为予以赔偿,哪些行为可以免予赔偿或不赔。后者则指国家对哪类损害予以赔偿,对间接损害、精神损害是否赔偿。
行政赔偿范围举例
  • 核心内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的免责范围是怎样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1.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2.错误的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过程中违法造成财产损失的,国家应承担赔偿责任。3.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27号《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因申请人申请保全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二)因申请人提供的执行标的物有错误造成损害的;(三)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四)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情形的;
  • 对于行政赔偿是在行政诉讼法中十分重要的内容,但是有时候对于行政赔偿会有人有不服的情况的,对于这种情况很多人都是不知道应该怎么处理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对行政赔偿不服的行政复议怎么提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对行政赔偿不服的行政复议怎么提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2、行政复议的程序,是指申请行政处罚的上级机关组织复议,请有关部门的专家或人大代表等重新对你的处罚进行鉴定。二、行政赔偿违法责任所谓违法责任原则,是指行政机关的行为要不要赔偿,以行为是否违反法律为唯一标准。它不细究行政机关主观状态如何,只考察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与法律的规定一致,是否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这一原则既避免了过错原则操作不易的弊病,又克服了无过错原则赔偿过宽的缺点,具有操作方便、认定精确、易于接受的特点,因而是一个比较合适的原则,为我国颁布的《国家赔偿法》所接受。该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
  •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国家赔偿法(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同时规定了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形:

      (1)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已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 ...

  •   行政赔偿的范围及主体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赔偿。行政赔偿是国家赔偿的主要组成部分。

      1、 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行政赔偿的范围:

      (1)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 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 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 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 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 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

  •   核心内容:行政赔偿的归责原则,为从法律上确定和判断国家应否承担法律责任提供了最根本的依据与标准,它对于确定行政赔偿的构成要件及免责条件、举证责任等都具有重大意义。下文详细分析原则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994年《国家赔偿法》颁布以前,我国法律界对这一问题一直争论纷纷,分析起来,大致有以下几种意见:

      过错责任原则

      这种意见认为,判断行政主体的行为是否合法及要不要赔偿,应以该行政主体做出该行为时主观上有无过错为标准。有过错,就要赔偿;无过错,就不赔偿。这种意见考虑了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主观上的不同状态,区分了合法履行职务与违法侵权两种截然不同的行为,无疑是有意义的,且符合普通群众的心理习惯,容易为人接受。但这种观点实施起来却较困难。因为要认定一个行政机关这样一个组织体有无过错是很困难的,它不象认定一个人有无过错那样容易,这样在实践中可能导致大部分受到侵害的公...

  • 行政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违法拘留或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违法行为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   1、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案(第125条第2款)

      2、违规制造、销售枪支案(第126条)

      3、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案(第128条第1款)

      4、非法出租、出借枪支案(第128条第2款、第3款)

      5、丢失枪支不报案(第129条)

      6、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案(第130条)

      7、危险物品肇事案(第136条)

      8、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第140条)

      9、生产、销售假药案(第141条)

      10、生产、销售劣药案(第142条)

      1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案(143条)

      1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第144条)

      13、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第145条)

      14、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第146条)

      15、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案(147条)

      16、生产、销...

  • 婚姻的登记机关的管辖范围如下:1、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 税务行政赔偿的概念和特征: 税务行政赔偿,是指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因其行为违法而侵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当事人的违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赔偿的一项法律责任。

    税务行政赔偿的性质: 税务行政赔偿是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因税务行政违法侵权所受的损害给予救济的一种手段,在性质上属于国家赔偿,赔偿责任由国家整体负担。当事人向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其实是通过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向国家请求赔偿。因此,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来自国家财政的专项拨款,原则上不影响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从事其他法定活动的预算经费及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而且税务行政赔偿以国家所有的全部资产作为保障,并不以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有权支配的财产为限,税务行政赔偿义务机关不得以行政赔偿费用超出本部门的能力为由拒绝或者拖延履行行政赔偿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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