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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
案例介绍: 2004年12月下旬,刘某因其弟结婚而向朋友李某借用一辆尼桑帕拉丁轿车,在借用的第二天,刘某驾驶该车发生了翻车事故。对于修车等发生的经济损失近3万余元,保险公司进行了全部的赔偿。但李某认为,尽管该车由保险公司对修车费用等经济损失给予了全部赔偿,但由于该车发生事故,个别部件进行了更换,造成整车贬值,因而要求刘某赔偿3万元的车辆贬值费。刘某则认为该车的损失已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车也已经修好,恢复至原始状态,不应该再由其赔偿任何损失,而且车辆贬值费的提法也与法无据。 【意见分歧】 对本案的处理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车辆的修复费已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而所谓车辆贬值费是当事人对事故车辆的心理评价,并非实际损失,因而被告不应再行赔偿,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另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被告的原因,致使原告车辆实际价值有所贬损,应由被告予...
汽车被撞贬值损失赔偿
刚买的新汽车突遇交通事故损坏后的“贬值损失”要不要赔?近日,韩某要求被告杨某赔偿车辆贬值损失的诉讼请求获太仓市人民法院支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法院责令被告杨某赔偿韩某车辆贬值损失费及鉴定、维修费用共计43613元。
2008年7月10日,被告杨某驾驶的小货车与原告韩某新购买的小轿车发生追尾事故,致原告车辆严重损坏,经交警认定,杨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不负责任。后虽经修理,但原告认为由于碰撞车辆整体性结构被破坏,车辆安全性、耐久性等方面受到一定程度影响,车辆自身价值也发生了变化,由此造成的车辆维修损失和贬值损失都应由负全责的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经鉴定,该车贬值损失12129元,评估费800元。但双方无法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太仓法院审理后认为,车辆贬值损失费是指在车辆发生事故...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 车辆贬值损失
所谓“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其使用性能虽已恢复,但其本身经济价值却会因事故而降低。因事故导致车辆经济价值降低则称为车辆的贬值。从《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文来看,并没有设立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对因事故而造成汽车贬值的损失是否应该支持,司法实践中有二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当支持,这种意见认为:首先,不是所有车辆发生碰撞后都有贬值损失,如刮、蹭等轻微的损伤,经过修理后可以完全恢复,有的部件如车灯、车门等更换后也可以完全恢复。其次,车辆的“贬值损失”数额很难确定,实践中,一般是通过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但车辆修复后的价格,不仅受市场因素的影响,还依赖于评估人员的经验判断。市场因素的多变性和不可控性,加上评估人员的主观因素,各方当事人很难对此达成一致意见。第三,车辆的贬值损失是在未...
违约金赔偿和损失赔偿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1、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的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2、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
张某和广州某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保险经纪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工作期限为四年,自2004年8月1日至2008年7月31日止。工作岗位为客户经理,并明确了岗位职责、劳动报酬。2007年3月15日,张某向公司提出辞职,要求3月31日之前离职。保险经纪公司考虑到员工自身的意愿,同意其辞职请求,在3月31日为张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在4月2日,陆续接手张某工作的同事发现张某在工作中存在疏失,具体表现为:1,在张某负责联络的一家投保单位,投保时间将于2007年4月6日到期,但张某未能至少提前一个月与该公司联络到期续保事宜,该公司也抱怨张某在负责期间缺乏积极、稳定的服务,对保险经纪公司的服务与专业性失去信心,因此转向其它途径投保,该保单经估算保险经纪公司损失经纪费13870元;2、在张某负责期间,由于未能及时更新客户的投保金额,造成客户出险时为严重不足...
在劳动关系中,如果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的,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那用人单位损失赔偿计算是如何规定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疑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
(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规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
(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
(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大家在签署合同时,当然大部分都是奔着利益签署的,可得利益就是其中一种,是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物质或者非物质的利益。是按照合约合法的利益。那么,如若可得利益损失了该如何赔偿呢?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是什么?
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
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情依法确定。
2.1生产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
2.2经营利润损失
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
2.3转售利润损失
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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