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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情况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23 15:48:48 0人浏览

导读:

工伤待遇赔偿情况: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他。
工伤待遇赔偿情况
  • 工伤待遇的适用情况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职工,适用工伤待遇。工伤待遇的适用需要职工已参加工伤保险,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同时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一致。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工伤待遇及工伤赔偿包括:

    1、医疗费。治疗工伤所需费用必须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医药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3、外地就医交通费、食宿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还有康复治疗费;辅助器械费;停工留职期工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等。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

  • 工伤待遇的适用情况是: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职工,适用工伤待遇。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 工伤保险赔偿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虽占比不高,但由于涉及行政行为且法律条文规定得比较原则,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审理难度。那么补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哪些?补充工伤保险中断了可以补交吗?补充工伤保险理赔申请材料需要哪些?一、补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包括哪些补充工伤保险赔付范围主要包括:《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
  •   当劳动者因工作受伤后进院医疗后,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什么情况下工伤保险待遇停止发放?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拒绝治疗的。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有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比如必须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伤残待遇必须由鉴定机构进行伤残等级的鉴定等等。如果条件不成就或者丧失后,那么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就可能终止或者丧失。《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和《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三条都规定了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并且二者的规定是一致的。此外,新条例还将“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这一情形删除,如此只剩下三种工伤保险待遇停止的情形。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工伤保险制度是以工伤职工为特定的保护对象的,目的在于使工伤职工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时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助。在工伤保险待遇期...

  •   一般情况下,公司或员工都会为自己购买工伤保险的,使伤残者的医疗、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遗属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那么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医疗的;

      (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停止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最权威的保险法律频道  核心内容: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

  •   工伤在生活中是非常常见的,一般负责的公司都会跟员工买保险来确保员工的合法利益,但不是所有情况都是能领取保险金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工伤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是什么

      (1)已参加工伤保险;

      (2)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

      (3)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工伤的(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4)需转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须在新源县社保局填写《新源县工伤职工转院转诊申请表》,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5)工伤认定单位与缴费单位须一致。

      二、需要准备的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原件;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工伤发生当月的缴纳工伤保险费名册(缴费大厅负责人签字盖章)

      (4)医疗机构收费收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另有用途请事先自行复印);

      ...

  • 一、工伤保险待遇有哪些?保险待遇包括:工伤医疗待遇、工伤津贴待遇、伤残待遇、职业康复待遇、因工死亡待遇等。1、工伤医疗待遇--工伤职工在医疗期或医疗期满仍需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工伤医疗待遇包括:(1)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住院费、医疗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2)工伤职工需要住院治疗的,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3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3)经批准转外地治疗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按照本企业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2、工伤津贴待遇-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享受的工伤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停发工资,改为按月发给工伤津贴;工伤津贴标准相当于工伤职工本人受伤前12个月内平均月工资收入。最低标准为当地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75%。工伤医疗期满或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工伤津贴,改为享受伤残待遇。3、伤残待遇--企业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医疗期满后,经劳动鉴定委员会评残,按其伤残等级享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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