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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义务面面观
合同的义务一般包括两种: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例如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并转让其所有权的义务,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均是给付义务。在双务合同中,给付义务往往是相对应的,构成对待给付义务。它是合同的根本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在传统民法理论上,合同当事人的义务以法律明确规定或当事人的明确约定为限,否则对合同当事人不具约束力。
附随义务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也称帝王原则),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合同的性质、目的及交易习惯而附带产生的义务,换言之,附随义务是指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间无明确约定,但为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并依社会的一般交易观念,当事人应负担的义务。
附随义务分为独立的附随义务和非独立的附随义务。独立的附随义务有时也称从给付义务,指债权人可独立诉请债务履...
合同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分为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 所谓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辅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 ,其存在的目的,不在于决定合同的类型,而在于确保债权人的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从给付义务发生的原因如下: 1、基于法律的明文规定。如《合同法》第266条规定: “承揽人应当按照定做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做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 2、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如甲企业兼并乙企业,约定乙企业应提供全部客户关系名单。 3、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及补充合同解释。如汽车之出卖人应交付必要的文件,名马之出 卖人应交付血统证明书。 给付义务,还可分为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又称第一次给付义务,是指合同上原有的义务,如名马之出卖人交付该马并移转其所有权...
2005年底小顾意外地得到了一笔丰厚的奖金,高兴之余,邀了几个好友到某饭店就餐。一行人进店后,小顾叫朋友们先点菜,他去一下洗手间,朋友们都说:“不忙,今天你是主人,听你的,等你回来再点菜好了。”哪料到饭店服务员正在冲洗地面,由于地面沾水后非常滑,小顾一下子摔倒在地上,他被朋友们送到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大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小顾与该饭店交涉,饭店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小顾向消协投诉。
工商部门受理后,就该饭店是否应赔偿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饭店对小顾受伤不应赔偿。其理由是:小顾一行刚进饭店,尚未就坐,更谈不上就餐,没有开始消费,双方尚不具有饮食服务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因此,小顾不能得到赔偿,但饭店应本着人道主义给予适当的补偿。而第二种意见认为,饭店应该对小顾进行赔偿。那么小顾是否应该得到饭店的赔偿呢?。
据消费者协会负责人分析,这个案例涉及到一个先...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五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支付用人单位赔偿费用。也就是说,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用人单位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用人单位因调查劳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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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那么附随义务具体包含哪些内容呢?法律快车编辑在接下来的内容中为您详细解说。
《合同法》第33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发现前款规定的可能致使研究开发失败或者部分失败的情形时,应当及时通知另一方并采取适当措施减少损失。没有及时通知并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这里就是合同法对当事人附随义务的强制规定。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及合同关系终止后的一定时期,依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所应负担的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附随义务随合同关系的不断发展,表现出不同的内容。我国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大体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
1、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又称告知义务,指合同当事人应将对合同相对方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告知对方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58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rd...
关于后合同义务的规定。
后合同义务,指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的义务。
后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点;1.后合同义务是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产生的义务,合同成立前,当事人承担的是先合同义务;合同的权利义务未终止,当事人履行的是合同义务。
2.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律规定的义务。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某项义务,该义务为合同义务,不履行该义务,承担违反合同的责任。后合同义务主要是法定义务,违反后合同义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后合同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派生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具有诚实、守信、善意的心理状况,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平衡,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哪些义务,并没有一定之规,依诚实信用原则应履行的义务,均应为后合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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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先合同义务有哪些特征?先合同义务的特征主要有特定的义务主体、诚信原则是成立先合同义务的依据,一种法定义务,附随义务,在要约生效开始,在合同生效结束。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先合同义务的特征。
先合同义务特征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
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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