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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女士在兰州一家医院做了注射隆胸后,却长期忍受痛苦,于是将兰州市某医院告上法院。 昨日记者获悉,这起甘肃省首例使用注射隆胸引发的医疗纠纷案已于2006年12月底作出宣判。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定,因被告医院不具有医学美容执业资格而开展医疗美容服务,据此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共计12.5万元。
妇女美容引发毁容
第一次手术:变得不对称 隐隐作痛
2002年,40多岁-的张女士闻讯来到兰州市某医院做丰胸手术,通过咨询后,张女士得知该医院手术无须开刀,只需注射填充材料,仅花50分钟就能达到明显丰胸的效果。张女士交纳了6000元手术费后,该医院医师高某便为张女士进行了手术。手术结束后,张女士发现其胸部明显增大了,觉得很满意。不料数月后,张女士的胸部开始逐渐变得不对称,并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越为明显,且常常隐隐作疼。
第二次手术:未成功 化脓
随后,...
隆胸失败 医院赔偿10万元 隆胸3年后胸部不适,回医院抽出乳房填充物后却双乳肿大,患者张某(化名)告上法庭。近日,南岸区法院一审判令施术医院退还医疗费、赔偿续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04580元。
2001年,张某花12500元在我市某医院做了注射隆胸手术。去年,她感到胸部不适,后来从外地赶回医院抽出乳房填充材料。但半月后,双乳却肿大了。
去年11月,张某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医疗费、续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3万余元。
医院辩称,张某2001年3月隆胸,2004年9月来医院治疗时,其病历上写明当时隆胸手术后形态效果良好,其去年双乳肿大,只是再次治疗。
去年12月,南岸区法院委托市一中院法医鉴定结论为:该医院在两次手术前后对张某的检查、病情掌握不足,第一次实施注射隆乳手术的医师资格有疑问;且目前没有证据说明当初使用的隆乳材料是否合格。且张的双乳,目前尚有注射材料残留,...
少女隆胸失败做七次手术补救 告门诊部获赔15万
一场失败的隆胸手术,让少女不得不再做7场手术补救。日前,法院判决进行美容手术的门诊部赔偿少女包括精神损失在内的共计15万元。
位于广州市番禺区的一家综合门诊部是经登记准予执业的医疗机构。2003年11月11日,当时23岁的吴某来到门诊部做假体植入式隆胸手术,并通过其姑姑的银行卡支付手术费8488.3元。
2004年3月12日,吴某切口反复发炎,于是她来到南方医院进行局部清创手术。直到2005年4月11日,她一共先后6次前往该院清创引流。吴某认为,这是综合门诊部一手造成的,于是她一纸诉状将门诊部告上法庭。
门诊部曾否认吴某曾经做过手术,因为她并没有付款发票和病历。吴某找到了姐姐作证。法院认为,综合门诊部收取了其姑姑银行卡支付的假体植入式隆胸手术医疗费的事实、吴某对进行手术的陈述,这些都可以证实吴...
现在的人都非常的爱美,因此也就有不少人会选择整容,来改变自己的容貌,但是整容本来就是一件有风险的事情,不一定都会成功的,也会有失败的时候,接下来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整容失败向医院怎样索赔的详细知识,一起来看看吧。
一、整容失败向医院怎样索赔整容失败可以向医院协商索赔,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疗事故赔偿应考虑以下因素,确定具体赔偿金额:
(一)医疗事故等级;
(二)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医疗过失的责任程度;
(三)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的关系;
(四)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整形失败去哪里做鉴定
医疗事故鉴定的场所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中有着详尽的规定,区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首次顾名思义是由当事人亦或者医疗机构一方首次提出的鉴定要求;再次鉴定则是由当事人...
读者刘女士问:
2005年我在一家美容美发中心做隆鼻术,当时花了1500元。后来,发现手术不成功,便于2007年再次做手术,又花去3000元。然而,假体再次掉落,引起并发症,严重影响了我的生活和工作。请问我如何获得相应的赔偿?
李煦燕律师答复:
随着美容业的快速发展,整容者与美容机构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为了规范美容机构的经营活动,我国在2002年颁布实施了《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你应当首先弄清楚为你做整形手术的美容美发中心是否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如果没有,你可以向当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对于该美容机构给你造成的损害,你可以与其交涉,或者在卫生行政部门的主持下与其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损害赔...
医院手术不当 承担赔偿责任 11月1日,于都县人民法院就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宣判,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张明医疗费等损失9万余元。
事发2005年2月18日,原告张明因身体不适入住被告某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子宫肌瘤、慢性宫颈炎及重度贫血。同月21日医院对张明实施了阴式子宫全切术。手术后第4天,张明出现发热、腹痛、白细胞升高等症状,院方以抗炎治疗。当月27日,张明病情恶化,经检查及会诊,院方当晚对张明行“剖腹探查术”,发现张明乙状结肠与直肠交界处肠管完全断裂,即将肠管断裂处两端修缮后行端端吻合,并行腹腔引流。因病情严重,次日院方下达病危通知。之后张明一直在被告处治疗,曾出现肠瘘,经治疗瘘管已闭合,术口已愈合,肠道通畅,2006年3月11日出院。于同年6月前往赣南医学院复查一次,后经赣州市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负完全责任。同年12月经赣州司法鉴定中心评定为10级伤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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