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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国强律师。
被撞了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案情:
李女士是怀孕七个多月的准妈妈,某日乘坐公交车时该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女士腹中胎儿受到震动,李女士遂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将其乘坐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告李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返回肥东途中,公交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李女士感到腹中胎儿受到震动,身体不适,客运公司即派人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公交车无责任。2011年3月30日,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判决:
近日,合肥是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三千余元。
法律分析
原告李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李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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