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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公交车赔偿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31 14:23:21 0人浏览

导读:

撞公交车赔偿标准: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3、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的标准。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撞公交车赔偿标准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国强律师。

      被撞了各项赔偿费用的标准是: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赔偿金: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人均可支配性收入计算,自定残之日起赔偿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照五年计算。

      6、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7、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参加处理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亲属...

  • 被撞了之后有下列赔偿标准:1、医疗费,按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来确定;2、误工费,按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来确定;3、交通费,按实际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而发生的费用计算;4、其他的费用也是各自按法定的标准来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电动车被撞了后的赔偿标准是:1、医疗费的标准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进行确定;2、误工费的标准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交通费的标准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客运公司赔偿原告张某各项损失1300余元。

      2009年8月11日,张某乘坐被告某公司的运营车辆时发生交通事故,张某在事故中受伤。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对方车辆负全部责任。事后,张某被诊断为腰椎间盘突出、腰部软组织损伤等症状,但被告公司以司机在事故中无责和原告不能提供车票为由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公司车辆系城市交通运营车辆,实行先上车后购票操作方式,因此,在确认杜某已经上车的情况下,杜某未能提供当日车票不影响双方合同关系的认定。被告公司作为专业承运人,运输过程中对乘客造成损害,除乘客自身健康原因或乘客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之外,被告公司均负有赔偿责任,而不以被告公司自身有无过错为条件。

  • 乘坐扶梯受伤可以找经营者、管理者或过错方赔偿。如果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由第三人造成的,扶梯所在的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只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 当事人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可以要求公交公司赔偿。但是赔偿主要取决于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是否划定司机为责任主体,以及划分的责任比例。个人原因造成的伤害不再赔偿范围之内。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 公交车突然起步时,车内站立不稳的张先生摔倒在挡风玻璃上并受伤。2005年3月21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公交公司赔偿张先生医疗、误工、住院期间伙食补助、残疾赔偿金、鉴定及今后治疗等费用共计5万元。   2003年4月18日晚7时许,在某公司从事工作的张先生持月票乘坐公交车,该车在一车站猛然起步时,因车内乘客拥挤,站在车最后面用手扶着扶手的张先生摔倒在车辆后面的挡风玻璃上,挡风玻璃破碎致使张先生右手腕割伤。事情发生后,张先生先后分别前往三家医院就医,并为此自行负担1.2万余元医疗费。因受伤不能上班,公司于同年6月18日与张先生解除了劳动关系。经鉴定,张先生伤残程度为十级。   2004年3月,张先生诉至一审法院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对运输过程中给旅客造成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要求赔偿医疗、误工、住院伙食补助、后续治疗及伤残赔偿金、鉴定等费用共计9.3万余元。公交公司辩...
  •   案情:

      李女士是怀孕七个多月的准妈妈,某日乘坐公交车时该车与另一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李女士腹中胎儿受到震动,李女士遂到医院进行住院治疗。后李女士将其乘坐公交车所属的客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21日,原告李女士在乘坐被告客运公司所有的公交车返回肥东途中,公交车与他人驾驶的小客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中,李女士感到腹中胎儿受到震动,身体不适,客运公司即派人将李女士送到医院治疗,并为原告支付了医疗费。该事故经交通部门认定为公交车无责任。2011年3月30日,李女士将客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客运公司赔偿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一万余元。

      判决:

      近日,合肥是市肥东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纠纷,最终判决客运公司赔偿李女士护理费、营养费等各项费用三千余元。

      法律分析

      原告李女士乘坐公交车出行,李女...

  • 在公交车上受伤,一般应由公交公司承担其相应的赔偿责任,若司机对该事故有责任或存在重大过失的,公交公司能向其追偿。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法律依据:《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过程中发生乘客伤亡的,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能够证明伤亡人员故意或者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除外。《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乘客享有获得安全便捷客运服务的权利,有按照规定支付车费、不得携带危险品乘车、遵守乘坐规则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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