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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2 10:28:51 0人浏览

导读:

在民事诉讼中,对于诉讼程序有严格的规定,小额诉讼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那么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小额诉讼标的额的标准是什么
  • 诉讼离婚去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去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诉讼。被告人不在国领域内居住、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等情况下,可以去原告住所地或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诉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   如果有行为机关在具体行政过程中有违法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那么是可以提出行政诉讼的,不过受害人对应该到哪里提出诉讼有疑问,对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也是需要注意的,那么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在哪里诉讼

      行政诉讼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二、行政诉讼审理范围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 房产纠纷在实践中有可能是个人诉讼,也有可能是集体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对诉讼标的没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不发生效力。

  • 就交通事故提起诉讼有诉讼期限,诉讼期限为三年。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诉讼时效,一般民事诉讼时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起算。如果受害人向侵权者主张权利,则时效从最后一次主张权利之日起计算。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一、无论在哪种诉讼中,当事人都有的一些共同的诉讼权利:(一)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二)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三)请求立案的权利;(四)申请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的权利;(五)当庭陈述、发问的权利;(六)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勘验的权利;(七)提起上诉的权利;(八)请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权利;(九)提出申诉的权利。

      二、在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还有一些特殊的权利:(一)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二)报案、举报或控告的权利;(三)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有向法院起诉的权利。

      三、在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都有的权利:(一)辩论的权利;(二)查阅庭审材料的权利;(三)申请保全证据的权利;(四)申请回避的权利;(五)提起上诉的权利;(六)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   「内容摘要」本文从行政法的角度对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的基本理念以及有代表性国家的相关经验做了简介,呼吁重视公益诉讼和客观诉讼,倡导在我国建立行政公诉制度。  「关键词」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客观诉讼,行政公诉  缺少公益诉讼或客观诉讼,是我国行政诉讼的一个重大制度缺陷。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设立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诉讼种类,即保护当事人主观权利的主观诉讼,而没有专门设立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的客观诉讼制度。虽然《行政诉讼法》第1条规定行政诉讼立法目的之一是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但是这里的“保障”是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主观权利的制度框架内和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该法律本身并没有设立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独立的客观行政诉讼种类。因此,人们无法直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前不久一家报纸引述了一个行政诉讼公益案件被驳回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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