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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保全立案字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8 16:02:11 0人浏览

导读:

所谓立案,是指公案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报案、举报、控告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决定是否降案件交付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针对仲裁保全立案字号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仲裁保全立案字号
  •   申请人:香港长发(国际)运输公司

      被申请人:香港前导有限公司

      1989年5月3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广州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由申请人所有的“萨卡拉”轮为被申请人从莫桑比克马普托港承运30万吨煤运至中国广州黄埔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被申请人的过失,造成船舶运输滞期,使申请人付出滞期费121818.75美元。为此,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索赔滞期费及利息,并于1990年4月12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时申请仲裁保全,要求冻结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进出口贸易公司通过中国银行珠江分行即将支付给被申请人的货款75627.59美元。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该仲裁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于4月20日提请该项货款所在地的广州海事法院裁定是否准许仲裁保全申请。

      广州海事法院受理仲裁保全申请后,责令申请人补充提供了有关证据材料...

  •   在下列情况下,财产保全可以被撤销和解除:

      (1)、原申请人申请撤销;

      (2)、裁决作出后,保全申请人败诉,法院撤销财产保全裁定,或申请人胜诉,裁决执行完毕的,财产保全被解除;

      (3)、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的。

  •   当事人撤回仲裁申请的程序设计

      岳 力

      【摘 要】撤回仲裁申请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二是按撤回申请处理。当事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积极处分,是仲裁自主性原则的应有内容。《仲裁法》应在程序设计安排及其运作中对当事人的撤案申请权有一个完整的展现。

      【关键词】仲裁申请;撤回;程序设计

      “仲裁的一个最为明显特征在于,当事人可以对整个仲裁的程序加以控制。”[1]仲裁程序制度的设计安排及其运作都应当尽可能考虑并满足当事人这一程序主体的意愿。唯有如此,才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当事人对仲裁程序设计安排及其运作的信赖度、信服度和接纳度。撤案申请权是仲裁程序制度中的一项重要权利,其本质在于对当事人自主意志的尊重,是仲裁自主性原则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当事人自主解决纷争的必然要求。

      从实体上讲,撤回仲裁申请制度尊重当事人对实体法律关系的支配和处分;从程...

  • 当事人要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需要满足以下条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决强制执行的申请书和有关材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其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根据这个规定,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当被执行人在国外的,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所在国的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裁决的承认及执行。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国内仲裁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执行。由于我国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实行级别管辖,因此,被执行人在中国境内的,其级别管辖参照人民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执行。

      其次,当事人应该向人民法院提交仲裁裁...

  • 如果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当事人基本信息;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九条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前或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一。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情况紧急,不采取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必须由利害关系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将驳回申请。

      4.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5.必须是由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

      6.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7.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未责令提供担保的不在此限。

      二。财产保全的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解除裁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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