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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赔偿的标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2 14:07:42 0人浏览

导读: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那么保险人赔偿的标准?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保险人赔偿的标准
  •  “平时注入一滴水,难时拥有太平洋”,这不仅是太平洋保险公司的宣传广告,也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遇到意外时的真实写照。2010年1月7日,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某某市远大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保险金14449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某某营销服务部不承担赔付责任;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依照法律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被保险人可以先行支付赔偿款,保险人应依法诚信赔付保险金。某某物流公司对其单位所有的一辆货车于2008年7月4日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11月7日) 第二百四十条 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根据合同可以得到赔偿的损失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程度而支出的检验、估价的合理费用,以及为执行保险人的特别通知而支出的费用,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保险人对前款规定的费用的支付,以相当于保险金额的数额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支付本条规定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10月1日发布) 第四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关于下发沿海、内...

  •   案情

      原告:白某。

      被告:林某、某运输公司、刘某、某保险公司。

      2008年7月24日,林某驾驶货车撞到正常行驶的白某驾驶的手扶拖拉机,造成白某受伤和拖拉机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告林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白某无责任。白某受伤后花去医疗费用3027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刘某支付给原告医疗费用30278元,其余费用刘某拒不支付。

      肇事车辆实际车主是刘某,法定登记车主为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某运输公司),林某系刘某雇佣的驾驶员。 2008年12月10日,刘某以某运输公司(刘某)名义在被告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处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均为2008年12月18日至2009年12月17日。其中第三者责任险保单中载明被保险车辆的车主为某运输公司。2009年3月,被告刘某向某保险公司申请赔付医疗费时承诺:本案仅就伤者白某的医疗费...

  • 代位权利

    79. (1) 保险人赔付保险标的全损之后,不论赔付的是整体全损,还是货物的可以分割的部分的全损,便有权接管被保险人在该已赔付保险标的上可能留下的任何利益,并从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取得被保险人在该保险标的方面的一切权利和救济。 (2) 除前款另有规定外,保险人赔付部分损失的,并不取得该想保险标的或其存留部分的所有权;但根据本法,保险人从造成损失的事故发生之时起,由于赔付了损失,就取得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和救济,但以被保险人取得的赔偿为限度。

    分摊的权利

    80. (1) 如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形成超额保险,各保险人相互之间有义务按其合同负责的数额比例分摊损失。 (2) 任何保险人如已赔付了超过其分摊比例的损失,有权向其他保险人追诉摊回,并有权向已支付超过其债务比例的保证人那样,取得同样的救济。

    不足额保险的影响

    81. 如果被保险人所保的金额少于其可保价值,或在...

  • 保险人的权利包括: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等。保险人的义务包括: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保密义务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保险人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办理保险业务,应当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
  •   根据中国《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 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   核心内容: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保险人的权利有哪些?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合同。财产保险中投保人享有请求保险人承担某些必要费用、请求保险人降低保险费等权利。法律快车编辑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主要权利。

      一、投保人的主要权利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一些特殊权利,主要有:

      1、请求保险人承担某些必要费用。

      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除保险赔款外,保险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其他一些必要的费用。根据《保险法》规定,该费用主要包括:

      (1)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2)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

  •  《海商法》规定在保险标的发生全损时,保险人赔付全额损失后取得保险标的一切权利,这项权利被称为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权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是一个具体又复杂的问题,但在我国《海商法》以及保险法中对此的规定去并不十分的明确。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讨论。

      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质的合同,是建立在补偿原则的基础之上的。保险合同的补偿原则贯穿于保险合同的各个方面。保险的补偿原则是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的时候,保险人应该按照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履行赔偿责任,但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能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者被保险人遭受实际损失。如果被保险人在取得了全额赔偿后还保留保险标的的权利,那么被保险人不但没有任何的损失,还可以从事故中获利,这样就会产生使被保险人获得双重利益的道德风险。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权利是补偿原则一个具体的表现。在部分损失的情况下,保险人无权取得保险标的的物权。但是,在保险人赔付全部...

  • 车辆损失险保险人有以下义务:1、向投保人说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保险费及其支付方法。2、应24小时受理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3、应根据事故情节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指引及有关资料和跟踪服务。4、有充分理由要求与被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提前15天通知投保人。法律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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