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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新野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女子在医院做取环手术时造成女子子宫穿孔、肠穿孔的民事赔偿案。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被判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8万余元。
女子取环事故连连
去年5月28日,家住新野县城关镇的青年妇女王红(化名),在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做取环手术时,由于该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王红子宫穿孔、肠穿孔。次日,王红入住该院治疗,因病情恶化,很快又出现“左侧膈下脓肿”。6月29日,王红不得不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外三科(普外科)治疗。
经检查,该院给予抗感染、营养支持等处理,但因治疗效果不佳,王红持续中高度发热。
2006年7月4日,该院在全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发现腹腔广泛粘连,于膈项探及一脓腔,脓腔壁厚约5cm,侵蚀脾脏。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该院遂行脾切除术,同时剥除脓腔壁,并经胸外科专家会诊后,认为王红已形成左侧脓胸。
手术后,王红体温仍高,2006年7月7...
2009年10月27日,龚某因“右侧鼻窦炎鼻息肉”入住夏邑县公疗医院治疗。10月28日,被告为原告在局部麻醉下进行“右侧上颌窦根治术,右侧筛窦开放术,右侧鼻息肉摘除术”。由于被告方在原告术前对原告的“脑血管”病的高发因素估计不足,不仅未告知原告及其家人手术风险,说明原告系脑血管病的高危人群,且在手术时也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直接为原告施术,致使原告手术结束时出现“左侧脑梗塞”,经被告组织神经内科会诊后,转入神经内科治疗。2010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结束治疗,出院回家,累计住院147天,在被告医院花费医药费54876.62元。2010年2月2日,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损伤已达三级伤残。2010年3月19日,该所又出具司...
因手术过失引起病人偏瘫,近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夏邑县公疗医院赔偿病人49万元。
2009年10月27日,龚某因“右侧鼻窦炎鼻息肉”入住夏邑县公疗医院治疗。10月28日,被告为原告在局部麻醉下进行“右侧上颌窦根治术,右侧筛窦开放术,右侧鼻息肉摘除术”。由于被告方在原告术前对原告的“脑血管”病的高发因素估计不足,不仅未告知原告及其家人手术风险,说明原告系脑血管病的高危人群,且在手术时也未采取必要的预防措施,直接为原告施术,致使原告手术结束时出现“左侧脑梗塞”,经被告组织神经内科会诊后,转入神经内科治疗。2010年3月23日,原告在被告处结束治疗,出院回家,累计住院147天,在被告医院花费医药费54876.62元。2010年2月2日,经商丘商都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2010)临鉴字第04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的损伤已达三级伤残。2010年3月19日,该所又...
医院医疗差错是否赔偿
根据我国《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的过失行为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组织器官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的情形,而医疗差错则指医务人员在工作中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尚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情形。据此可以看出,医疗差错与医疗事故的唯一区别在于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不同,即医疗差错所造成的后果是一般性的,未达到病人死亡、残废或组织器官功能障碍的严重程度。
实践中,医疗差错又可分为严重医疗差错和一般医疗差错,前者指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过失行为已给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延长了治疗时间,增加了病人的经济负担,后者则指尚未对病人的身体健康造成损害,无任何不良反应。对照你来信所介绍的情况,我认为已构成严重医疗差错。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未对医疗差错的处理做出任何具体规定,这是该...
交通事故二次手术,是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受害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的时候所涉及到问题,但是很多人对此并不是很清楚,因此我们就需要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认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了最新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赔偿多少钱的相关知识,希望帮助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交通事故二次手术赔偿多少钱医疗事故中需要二次手术,这时的手术费有谁承担我们需要分情况来看,一是二次手术是由于医院的过错造成的,这时我们有权请求医院承担二次手术的手术费;二是医院在医疗事故中并没有过错,二次手术有当事人自己造成的,那么医院不承担手术费。如果已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调解时,应当遵循当事人双方自愿原则,并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计算赔偿数额。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什么是医疗差错赔偿纠纷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作为侵害人身权利的一类案件,而医疗服务纠纷是服务合同纠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医院的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过程中因过失直接造成的死亡、残疾、组织器官操作导致功能障碍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医疗差错造成的损害赔偿是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或者当事人也不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只是对医护人员在诊断治疗中的失误而导致的损害赔偿。在这种赔偿案件中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莫终一是。在鉴于此,对此类纠纷应该区别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医疗方承认有过错,而且已经掌握并确认了过错的内容和程度,患者一方也表示认可。法院则可以根据过错大小、损害程度进行赔偿。
(2)双方争议较大又无法达成一致认识的,应该进行医疗差错鉴定。这里特别强调和注意的是进行的是医疗差错鉴定或者叫作医疗过错鉴定,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什么是医疗过错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科学技术研究所何颂跃在《人民法院报》刊载的《医疗纠...
手术同意书不能免除医院的责任
在医疗机构,医生在为患者进行手术或者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都要求患方签署《知情同意书》,患方往往认为:这是院方在推卸自己的责任,签字认可后就相当于签了生死状,以后无论出现任何情况,医院都不再承担责任。其实这是部分患者的一种误解。 我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等,均有签字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从立法本意上讲,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有义务将手术或者检查的风险客观的告诉患方,患者必须在认识、知道、理解这些风险后,自己决定是否接受手术或者检查。 在法律上,如果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并非排除了承担责任的可能,如果在诊疗过程中违反了诊疗、护理规范,仍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相反,如果医疗机构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一旦发...
手术未经患者签字医院的责任 案情介绍:2001年2月9日,卢某之子卢金因“左颈部增生一肿物”到某市立医院外科就诊。同年2月10日某市立医院为患者卢金进行超声检查,初诊病症为“左下颌角实质性占位(淋巴结肿大)”。2月10日晚,某市医院在未让患者或原告签字的情况下,对卢金的左颈部肿物行门诊手术切除,并将切除的肿物送被告的病理科检验。2001年2月15日被告作出病理诊断为:“(左颈部)淋巴结反应性增生”。术后不久,患者卢金的手术部位肿大。经外地几家医院诊断,卢金是患非何杰金氏淋巴瘤。2001年9月24日,卢金又回到某市医院住院治疗。后因卢金是患恶性淋巴瘤,经化疗后效果不佳,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2002年初,卢某以卢金之死与某市立医院的诊断失误和手术不当有因果关系为由,申请该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2年2月6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作出结论:不属于医疗事故。
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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