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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民事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3-09 10:32:51 0人浏览

导读:

治安管理处罚是指对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的处理惩罚。以下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治安处罚民事赔偿的相关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治安处罚民事赔偿
  • 火焰是我们人类进步的重要工具,但是同时火焰也是我们人类最大的敌人之一,每年火灾带来的伤害都是十分大的,对于放火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规定的。下面就为大家带来一般放火行为治安处罚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一、一般放火行为治安处罚是什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1、情节特别轻微的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3、出于他人胁迫或者诱骗的。是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五有立功表现的。二、治安处罚特征从比较法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具有以下四个显著特点:(1)从处罚主体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实行“一元制”的处罚体制,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权集中由公安机关行使。(2)从处罚程序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完全采用行政处理程序。(3)从制裁的角度看,我国治安管理处罚属于中间制裁。我国的治安管理处罚作为较重的一种行政处罚,与刑罚...
  •   治安处罚法规定:“第二十二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例如:我看到某人违反治安处罚法,但是没有报告公安机关,六个月以后我报告给了公安机关,这时此人不会受到处罚。可以这样理解吗?

      问题补充:我指单次的违法行为,同时没有任何人报案的情况.

      不一定。

      如果是一般违法行为,是可以这样理解的。

      如果是连续违法和持续违法,其首次违法行为不是六个月不予追究起算时间。而是以其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例如:某人连续盗窃两次金额低于盗窃线(如果三次就是犯罪了,而不是违法),第二次盗窃时间是在第一次盗窃的五个月后,那么,公安机关对其追究的时间是从第二次盗窃开始起算,如果,在第二次盗窃两个月后公安机关才发现其违法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可以追究七个月前此人的第一次盗窃。

      因此,这种情况下,你的说法就不能成立了。

      又如:某女的父母干涉女儿的恋...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刘亚萍律师。

      1、一般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特殊诉讼时效。

      (1)1年诉讼时效。身体收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3)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

      (4)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1998年,上海一女大学生在超市被人搜身,从而告上法庭,索要几十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获得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支持(参见1998年10月29日的《中国青年报》);而1999年到2002年历时三年多的强奸案件的被害人黄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全国首例贞操权精神索赔案”(参见2003年2月17日的中国法院网),经过附带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民事诉讼的一审和二审,最终以被害人败诉而告终。再有类似,如尚未构成犯罪的毁容侵权案件,既可以获得物质损失赔偿,又可以获得精神损害赔偿,而构成犯罪的毁容毁容伤害案件却只能获得物质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被排斥在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之外。现实中,众多的人格权利和身心健康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案件被害人,均因《刑法》第36条、《刑事诉讼法》第7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
  •   民事诉讼是老百姓最常遇见的,有的人受到人身或财产伤害就说要追偿精神损害赔偿。那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明确界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只能因遭受“物质损失”而提起,在立法层面排斥了对精神损害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请求的可能。同理,根据司法解释,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相关内容。

  •   国家赔偿和民事赔偿的区别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国家依法负担经济补偿。

      民事赔偿是指损害赔偿义务人由于违法或违约,造成他人财产或人身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后果。国家赔偿与民事赔偿虽然存在着密切联系,但是二者之间存在着许多重要的区别:

      1.赔偿主体不同。

      在民事赔偿中,赔偿的主体不一定是国家,侵权赔偿责任由侵权人本人承担;在国家赔偿中,赔偿主体是国家,虽然国家也可能成为民事赔偿的主体,但是国家作为民事主体时不是以公务身份出现的,不是因为职务行为成为赔偿主体的。国家作为国家赔偿主体时,具体的赔偿义务由某一具体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履行,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或者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立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除外),国家赔偿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

  •   交通肇事罪当中会造成人员的重大伤亡或是财产的重大损失,因此除了要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可以要求其做出民事赔偿。通常受害人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那么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让我们带着这些疑问,来看看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的详细内容吧。

      一、交通肇事罪民事赔偿的项目包括哪些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

  • 交通肇事罪中的受害者或者受害者家属可以主张以下种类的民事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后续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赔偿金、抚养费等。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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