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侮辱人格尊严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9 09:08:44 0人浏览

导读:

人格遭受他人侮辱的,会这样判刑: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那么侮辱人格尊严赔偿?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侮辱人格尊严赔偿
  • 人格尊严是指公民的名誉和公民作为一个人应当受到他人最起码的尊重的权利。它包括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等。  何谓人格尊严权?立法和司法上并未有规定或解释,因为人格尊严本为抽象。民法学理上,有认为人格尊严是具有伦理性品格的权利,是主体对自己尊重和被他人尊重的统一,是对个人价值主客观评价的结合。也有认为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内容之一,也是一般人格权的最重要内容,是指民事主体作为一个“人”所应有的最起码社会地位并且受到他人和社会的最基本尊重,是民事主体对自身价值的认识与其在社会上享有的最起码尊重的结合。这几种认识基本一致认为人格尊严具有基本性和主客观价值复合性。因此,判断自然人人格尊严是否受到侵害,不能仅考虑该自然人的主观自尊感受,更要从客观角度考虑其在通常社会范围内所享有的作为“人”之最基本尊重是否被贬损;如果是,则其人格尊严遭受...

  • 人到中年,儿时的老朋友聚会,时常回想起童年、少年时代的事情。可是,我的童年、少年时代,的确是苦难难当,说出来连自己的孩子都不相信。但是,历史是不能忘却的,不是有个伟人曾经说过:“忘记历史就意味着背叛”吗?从这星期开始,我就开始从历史的角度探讨中华文化的一大缺憾,即严重轻视人格尊严。这个问题,学术界几乎没有人说过。从各种相关书籍看,中国文化一直是讲究“礼”的,处处关系到各个等级的尊严。不是吗,你看中华历史,一直崇尚“九五之尊”、“一门之尊”、“长者之尊”以及“尊者威仪”等等,如此,为什么还能说中国文化对于人格尊严严重的轻视呢?

    得出这个结论,本人绝对没有哗众取宠的意思,几十年来的风风雨雨,让我有足够的时间观察和思考得出来这个结论,而且深信这确实是中国文...

  • 一、人格尊严是一般人格权的核心内容,中国法律早就确认这种基本权利,但是人们对它的认识太迟了  说到人格尊严和一般人格权,在很多人那里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大家基本上都知道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人格权,但是对统领、决定这些具体人格权的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权,却知之甚少,甚至于根本不知道。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很重大的问题。例如,教师对自己的学生进行体罚,展览,指定其他学生扒学生的裤子,甚至于在学生的脸上刺上“贼”字。这些行为,都是严重地侵害人格尊严的行为,也就是侵害一般人格权的侵权行为。但是,不仅实施这样的行为的教师不知道这就是侵害人格尊严,就是在事实侵权行为,而且就是受害人自己及其它们的监护人也都不知道自己的人格尊严受到了严重的侵害,有权向侵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更为严重的是,就在媒体报道这些严重侵害人格尊严的时间的时候,也没有能够真切地说明问题的实质。看来,人格尊严即一般人格...
  • 侮辱诽谤他人的,既属于民事侵权行为,还可能构成侮辱罪,被害人既可以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以提起刑事自诉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人格遭受他人侮辱的,会这样判刑:行为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和名誉权。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 一、概念及其构成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我国是一个多民族的国家,民族团结是国家富强、安宁的重要保证。因此,国家历来重视民族团结问题,要求各民族互相支持,互相尊重,要求一切国家工作人员都是要严格遵守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并对严重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以犯罪论处,给予刑事处罚。出版机构在出版物中理应加强宣传民族团结的内容,更应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但近年来有个别出版单位在出版物中刊载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内容,伤害了少数民族的感情,影响了民族团结。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1、必须有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的行为。...

  • 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处罚,依据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出版歧视少数民族作品罪是指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煽动民族歧视、民族仇恨罪一样,是民族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判刑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行为人动机卑鄙,刊载的内容歪曲了历史或者纯粹是谣言,刊载的内容污秽恶毒,或者是多次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等或者造成恶劣的政治影响的构成犯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肖像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未经本人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侮辱其肖像。肖像权的侵权认定标准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营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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