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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猝死有赔偿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2-18 15:12:30 0人浏览

导读:

如今不仅是家长想要子女成龙成凤,许多学生对自己的要求也比较高,但是错误的学习方式可能适得其反,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危害自己的身体健康。那么学生猝死有赔偿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学生猝死有赔偿吗
  • 学生出车祸死亡学校是否有补偿,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需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校方给与经济赔偿。

    学生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一般为以下四个方面:

    1、常规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2、残疾赔偿:赔偿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

    3、死亡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助费;

    4、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指用金钱补偿因受伤或死亡而给受伤学生或者死亡学生父母造成的精神痛苦的抚慰费。

    法律依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   猝死情形下的保险赔偿责任有哪些?猝死是否属于意外身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意外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一、猝死的定义

      猝死是指自然发生、出乎意料的突然死亡,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发病后6小时内死亡者为猝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猝死尸体的检验》(ga/t170-1997)

      一个貌似健康的人,由于患有潜在的疾病或机能障碍,发生突然的、出人意外的非暴力死亡(自然死亡)。猝死的时间限度,目前一般指从开始发病(或病情突变)到死亡在24小时以内者。

      二、对猝死的认定

      目前对猝死的通说认为,猝死只是一种死亡的表现形式,而非死亡原因。而死亡原因是确认保险责任的关键问题。简而言之,死亡原因是本身的疾病导致,那么在健康险类内理赔是不存在争议,在意外险内一般是拒赔的;如果死亡原因是外来的、非疾病的,是符合意外险保险责任范围。

      猝死分病理性死亡和非病...

  • 大学生手持白菊在工地前唱歌,帮助猝死工人家属。本报记者 孙纯霞 摄  本报讯(记者林阿珍实习生王倩)海淀区马连洼西山华府建筑工地,因一农民工猝死,昨日,其家属和工地领导进行谈判,20余名来自北大等高校的学生,手拿白菊花,高唱《生命之歌》,声援死者家属索赔。  学生  希望借此改善农民工生活  3月21日,湖北籍农民工潘志源在工地宿舍发病,被工友就近送往上地医院,但经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诊断其为猝死。工地施工方认为猝死不属工伤认定范围之内,而死者家属认为潘志源因过劳而死,应享工伤待遇,双方对赔偿金额产生分歧。  北京大学大四学生小赵说,当天晚上有同学正在工地上做调查,获知此事后,便自发组织一些高校学生声援死者家属。  昨日上午11时,死者家属与工地领导在室内进行谈判。来自北大、农大、北师大、北航、对外经贸等大学的20余名学生,手持白菊花,站在工地入口,合唱《生命之歌》等。现场学生表示,希望借此...
  • 因中暑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赔偿 因中暑死亡申请工伤认定赔偿  18日凌晨3点左右,成都一中暑工人中因抢救无效身亡。其家属向劳动部门提出了赔偿请,如材料审查过关将被受理。据悉,这是成都市首起因中暑死亡提出的工伤认定赔偿申请。  7月17日下午4点左右,太阳仍然火辣,从中江到成都打工的陈德辉和工友们一道出现在一日化厂的工地上。陈德辉刚刚将扛在肩头的几根废钢筋卸下,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上,面色苍白发紫,呼吸急促。工友们拨打了120救助,在经过紧急现场处理后,陈德辉被送到了医院抢救室。一系列抢救手段都用上了,患者的状况没有得到丝毫的好转。7月18日凌晨3点40分,43岁的陈德辉宣告死亡。  从陈德辉的死亡记录得知,死者是因“高热、昏迷、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抢救无效而身亡的”。据参与抢救内科医生介绍,这名工人来时已经休克,高热引起肺部受损,同时还导致全身多处脏器官受到损伤;并出现呼吸衰竭、消化道出血等症状...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于倩律师。以下为您解答工伤死亡赔偿大概多少钱这个问题。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   工伤死亡赔偿是指职工因为工作导致伤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法律规定领取的费用。那么,员工工伤死亡赔偿的项目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员工工伤死亡赔偿的项目具体如下:

      一、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4、供养亲属范围:详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相关规定。

      5、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条件

      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

  • 超龄农民工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对于超龄农民工因工受伤,在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都以“不认定工伤”、“按雇佣关系处理”为主要处理方式。但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 劳动者在上班途中猝死一般不算工伤。劳动者具有在工作时间内或工作时间前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或暴力伤害的,因公外出期间受到伤害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因上下班而在路途中遭受交通事故伤害等情形的,才应当认定为工伤。此外在工作职位突发疾病,且48小时内丧命可以视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如果员工在宿舍休息期间发病身亡,一般不能认定工伤。工伤的三个基本要素一般是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而员工员工在宿舍休息发病身亡,不符合这三条要素,因此一般不能认定为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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