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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无效赔偿损失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19 17:53:57 0人浏览

导读:

婚姻无效的情况: 1、重婚为无效婚姻; 2、未到法定婚龄为无效婚姻;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无效婚姻。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可撤销婚姻,不属于无效婚姻。针对婚姻无效赔偿损失的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婚姻无效赔偿损失
  • 夫妻双方在订立婚姻关系之后,一方发现婚姻无效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向法院申请婚姻无效,婚姻关系则自始无效,那么婚姻无效的法定事由是什么呢?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一、无效婚姻的认定无效婚姻是因欠缺婚姻的成立条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世界各国的法律均对无效婚姻作了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取决于各国法律中的具体规定。法律中常见的婚姻无效的原因主要有:欠缺当事人的结婚合意,违反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不具备结婚的法定方式,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没有关于无效婚姻的条款,但有些规范性的文件中对此有专门的规定。例如:民政部颁行的《婚姻登记办法》第9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婚姻当事人有违反婚姻法的行为,或在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应宣布该项婚姻无效,收回已骗取的《结婚证》。"二、无效婚姻的法定事由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婚姻无效的原因: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制度的设立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比如说必须双方自愿,必须达到法定婚龄,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度,这是必备的条件。还有禁止的条件,在一定的亲属之间是禁止的,一种是直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就是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不能结婚。还有结婚必须到民政部门去登记。

    还有一种是可撤销婚姻。比如有的人受了胁迫,如包办婚姻,结婚以后可以要求撤销,可以要求法院或登记机关予以撤销。但是也有的男女在一开始的时候是不愿意的,后来却产生了感情,不要求撤销,就仍然是有效婚姻。因此撤销是以当事人的申请为前提的。

    婚姻法规定了结婚的条件,如果有违反的怎么办?它就应该是无效的,不发生婚姻的效力,这就叫无效婚姻,这是绝对无效的。

  • 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的实践证明,其所规定的基本原则是正确的,有关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可行的。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人们的思想观念发生了一定的变化,在婚姻家庭关系方面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必要总结1980年《婚姻法》的实施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修正。2001年4月28日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决定,颁布了修正后的《婚姻法》。笔者认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就1980年《婚姻法》来说一个明显的进步在于增设了无效婚姻制度。那么什么是无效婚姻制度?它在实践中如何运用呢?首先,我们来看一则关于无效婚姻的案例。

      原告吴某(1982年4月出生)与被告李某(1979年5月出生)于1999年4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2002年10月,吴某的父亲在其年龄不到法定婚龄的情况下,为吴某在黑市购得假身份证一张,吴某、李某凭此假身份证进行了结婚登记...

  • 婚姻无效存在如下法定情况:1、重婚。即一方或双方已经有其他配偶;2、未到法定婚龄;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即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婚姻法》规定了的无效婚姻制度。所谓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也就是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的婚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2.重婚的;

    3.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当事人为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4.当事人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附:重婚的法定条件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构成重婚有两类人,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第二类人构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保持婚姻关系,则属于“明知”。反之,不知道、受...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张荆。虚假婚姻不是无效婚姻。

      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情形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新婚姻法规定导致无效婚姻的有以下4种情形:(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即时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结婚证起,确立夫妻关系。所以虚假婚姻也有确立婚姻关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 那么所谓的无效婚姻,根据我们国家婚姻法的规定,一般包括四种情形:

    1、比如说重婚的。

    2、那么还有这个没有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那么法定结婚年龄就是男满22周岁,女方要满20周岁。

    3、就是为禁止的结婚的一个亲属关系的就是双方之间存在着一个直系血亲,或者说是旁系血亲的,这是第三种情况。

    那么第四种情况就是患有不能结婚的这样一个疾病的。

    那么这是四种无效的一个婚姻,那么无效婚姻如果要是宣告无效,那必须有什么适合的这一个主体。比如说这个重婚,那么就包括当事人或者基层组织,那么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的,那是指未达到法定婚姻年龄一方,或者说是他的这个近亲属。那么如果说是有这样一个禁止结婚的一个亲属关系的,那么是当事人的一个近亲属是可以进行一个宣告的,那么如果说是患有不能结婚的这个疾病的那与这个病患共同生活的一个近亲属,也是可以进行一个宣告的。

    那么在此需要强调的就是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只能是法定无效的因素存在的时候,...

  • 不可以。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一经受理,经审查确实属于无效婚姻,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无效的判决。

    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解调。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案件后,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

    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   无效婚姻属于婚姻关系中的一种形式,那么,哪些婚姻属于无效婚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重婚;无效婚姻,也称婚姻无效,是指因不具备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结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无效婚姻和得撤销婚姻,前者为自始当然无效,后者则需经诉讼程序,从宣告撤销起丧失婚姻的效力。

      现行《婚姻法》第十条第1款规定,“婚姻无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3)婚前患有医学上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4)未到法定婚龄的。”

      未根据《婚姻法》到有关部门登记办理手续的也视为无效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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