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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赔偿监督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0 08:40:57 0人浏览

导读:

民事赔偿赔不起的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只要不是终止执行的情形,申请人之后发现对方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通知法院执行。那么民事执行赔偿监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相关知识。
民事执行赔偿监督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浅论[ 李健 ]/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浅论 李健内容提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有着久远的法理渊源、一定的国际司法背景、宪法法律依据和深厚的现实基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检察监督的盲区,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检察制度的需要,是实现中国宪政体制和中国特色权力制衡机制的需要,是维护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的需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该建立在中国国情、把握司法规律及吸收世界优秀法制成果的基础之上;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应该包括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程序规范、监督方式等内容。关 键 词: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制度序 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近期热议的话题,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虽然没有对此做出规定,但并不影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热情。当前,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有三种观点:一种是反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会影响到执行的管理体...
  •   加强和改进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不仅是保障民事执行公正、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检察工作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尽管现行民事诉讼法确立了人民检察院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原则,但未就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作出明确规定,因此长期以来围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争论不绝于耳,目前理论界存在“取消论”与“完善论”两种截然相反的主张。笔者以为,加强和改进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不仅是保障民事执行公正、有效,维护执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也是民事检察工作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与此同时,加强和改善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需要科学的程序设计与制度安排。

      一、检察机关监督民事执行活动的法理基础与法律依据

      民事执行权是国家执行机关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尽管目前理论界与实务部门对民事执行权权力...

  •   前言      当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生效的民事裁判不能有效、完整执行的情况非常突出,法院裁判成为“法律白 条”的现象屡见不鲜,这不仅使当事人经法院裁判所确认的合法权利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和实现,更冲击着人们对法院权威和法治秩序的信念。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执行案件逐年增多,由此而派生出来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在社会生活中已经占一定的比例。客观地说,“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 同时,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缺乏必要的监督制约也是造成“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重要原因之一。   本文所称的“执行难”是指因法院或执行 法官之外的因素所导致的生效裁判确认的权利义务不能实现或不能...
  • 刑事和民事可以同时执行。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四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

  •   1.上诉的主体  有上诉权的人有:(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在宣告第判决、裁定时,应当明确告知有上诉权的人的上诉权。  特别关注: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的上诉权;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对判决、裁定中的刑事部分,则无权上诉。  2.抗诉的主体  抗诉分为两种:一是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即对一审未生效裁判的抗诉;二是再审程序的抗诉,即对生效裁判的抗诉。  有权对一审未生效判决、裁定抗诉的机关是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检察院。  特别关注: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上诉权。但是,如果其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检察院提出抗...

  • 民事赔偿赔不起的可以申请法院财产保全强制执行。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也可以由法院暂时中止执行,待有履行能力后或随时恢复执行。如果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法院会终止执行。只要不是终止执行的情形,申请人之后发现对方有可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通知法院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适用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工伤赔偿是一种针对因工受伤职工而给予的一定赔偿。那么工伤赔偿能否代替民事赔偿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同年颁布的《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也规定:因生产安全受到损失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从这些规定来看,好像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时,还可以要求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实际上,我国工伤保险遵循的补偿原则是民事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不能重复适用。但是,如果受伤害者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伤害事故是用人单位或雇主恶意行为,或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或雇主放任事故的发生和扩大,或恶意隐瞒事故、拖延救助而造成劳动者更为严重伤害的后果时,那么完全有理由追究用人单位或雇主的其他责任。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工伤赔...

  •   核心内容: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可以以调解的方式审结上诉案件的问题,调解协议虽然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的,但从实际情况看,确实还存在违背当事人意愿强迫调解、违法调解的情况,也存在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情况。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也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相关法律知识:

      民事诉讼立法滞后,民事调解缺乏动力与保障。

      从法院调解角度看,可以说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司法机构从来没有放弃过以调解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的努力,差别只是在于不同时期重视程度不同。早在20世纪40年代初期,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审判方式&rdq...

  •   今年5月1日,《黑龙江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生效,这对该省深化落实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规范省内工伤职工待遇给出了进一步指导意见。

      然而,对于《办法》中关于在工伤补偿中涉及第三方民事赔偿问题所作的规定,在该省相关人士中却出现了不同的解读。

      《办法》第20条指出,“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办法》出台以前,黑龙江省的做法一直是“工伤补差”,即在数额不够的民事赔偿基础上从省工伤保险基金中拨出一定费用以供差额补偿,但如民事赔偿高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某一伤残级别对应的一次性伤残补助数额,该职工便无法在接受民事赔偿的同时,继续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办法》出台以后,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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