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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馆就餐摔倒赔偿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4-26 14:13:14 0人浏览

导读:

如果餐厅在湿滑楼梯处未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提醒您注意脚下湿滑,而导致摔伤,明显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根据《民法典》第1198条的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餐馆就餐摔倒赔偿
  •   核心提示: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相关民事赔偿规定,餐馆对陈女士的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调解餐馆方赔偿陈女士医疗费4650元。

      在餐馆就餐时,因地板湿滑导致消费者陈女士摔倒,并造成骨折两处、脱臼一处,认为餐馆没有达到安全标准、设置醒目提示的陈女士将对方投诉到了工商部门,要求商家支付医疗费5000元。昨日,记者从省工商局获悉,由于餐馆方在摔倒事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相关民事赔偿规定,工商部门调解餐馆赔偿陈女士医疗费4650元。

      近日,陈女士在道真县城遵义路某餐馆就餐时,因地板过于湿滑,导致她在房间内不小心摔倒,当场造成骨折两处、脱臼一处,需住院治疗。事情发生后,陈女士的家人与餐馆就医疗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协商,但因定责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最后只得将此事反映到了道真县工商局玉溪分局。

      在投诉中,陈女士的家人多次强调,餐馆设施太简陋,根本没有达到安全标准:既没有设置足够安全的...

  •   导读:顾客在超市摔倒,是否可以要求超市索赔呢?一方认为会认为顾客自己失误摔倒与超市无关,而顾客则认为超市基础设施不完善导致摔倒理应赔偿。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对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时的赔偿责任认定。

      案情

      2009年5月8日6时许,黄某穿黑色布鞋小跑从南门进入某超市,在一楼大厅服务台与服装区相邻处摔倒,由超市保洁员扶起后,送到某人民医院住院,诊断为:左股骨颈骨折,并进行了左人工髋关节置换手术。2009年6月4日出院,出院医嘱为:加强专人护理,建议休息三个月。黄某共住院27天,花费住院医药费用、门诊费用等计24663.27元。黄某多次向超市要求赔偿均遭拒绝,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超市赔偿医疗费及误工损失等共计37569.27元。

      审判

      法院审理后,认定超市承担70%责任,判决赔偿黄某损失计26298元。

      评析

      民事责任方面的认定

      对于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当中受到损害的权利...

  •   六旬老人称在超市里购物,被柜台护脚绊倒摔伤。在多次协商无果后,老人将超市告上法庭,索要11万余元人身损害赔偿金。对此,超市方称,老人过了一小时才找到他们反映摔伤的事情,老人是否是在超市里摔伤的很难确认。前日,盘龙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今年60多岁的谢大妈,2007年12月4日早上跟随老伴和邻居,一起到昆明某超市购物。谢大妈称,当时她在称蔬菜时,突然被超市里的柜台护脚绊倒,导致她右侧股骨颈骨折。随后,她便到医院做了手术。此次受伤她住了25天院,出院后,经法医鉴定,其伤情已构成9级伤残。

      谢大妈认为,她到超市购物,超市就应当对她的安全负责,此次受伤是因为超市的部分设施不合理,安全措施不到位才导致的。她不仅花了医药费,而且还承受了身体的疼痛和思想压力。事发后,谢大妈多次找到超市方讨说法,但一直没有得到一个圆满的答复。2008年11月份,谢大妈一纸诉状把超市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后期治疗...

  •   在超市购物摔倒,超市要承担责任吗?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超市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应尽安全保障义务,否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睢宁法院审理了一起在超市购物摔倒,超市承担责任的案件。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阅读。

      案情

      2015年1月2日8时44分许,原告李某在被告某润家超市分店一楼购物时,突然跌倒摔伤,无法爬起,而被告超市工作人员也没有组织对原告李女士进行救助。后原告李女士的丈夫赶到,通过联系将原告送往医院救治,原告李女士的伤情被诊断为“右股骨干粉碎性骨折,右外踝骨折,多发性软组织挫伤”。截至 2015年1月15日,原告合计花费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后原告家人找被告超市协商,被告超市仅向原告家人支付1万元后拒绝赔偿。原告李女士万般无奈,向法院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前期(截至2015年1月15日)的医药费人民币34717.93元,其他费用待原...

  •   【案件回放】

      蒋某与敬老院签订了《养老机构老人入住协议书》,约定蒋某即日起入住该敬老院养老,护理等级为二级护理,并约定配备床边台灯一个。但事实上,入住后敬老院并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而是与室友共用一个台灯。

      一天凌晨2点左右,蒋某独自一人去卫生间,无人护理、搀扶,又没有打开房间内的台灯等照明设施,所以从厕所出来后没有看见地上的水,摔倒在地。敬老院的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蒋某的女儿和儿子,却没有找到。一直等到当天早晨5点,蒋某的女儿才和敬老院联系,三小时后,其赶到敬老院将蒋某送至医院治疗。

      原告蒋某认为,被告敬老院未按约定给原告配备床头灯,致使其去卫生间用厕,因无人护理搀扶,房间内又没有台灯等照明设施而摔倒在地。被告敬老院发现后打电话给原告子女,原告蒋某的女儿当即要求被告将原告送到医院治疗,但被告没有将原告蒋英及时送医院,并且表示需要家属到场之后才可以送。直至早晨8点左右原告女儿赶到...

  •   □案例

      2009年12月15日,孟某的儿子结婚,孟某在市内一大酒店摆宴请亲朋,栾先生作为孟某的朋友也被请去喝喜酒。当天13时左右,栾先生向朋友 告别后,离开房间去酒店的车棚取车,随后不久,酒店的保安发现栾先生仰面躺倒在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分析意见为:据死者头后枕 部损伤情况及结合案情调查综合分析,考虑为饮酒过度意外摔伤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栾先生出事后,其妻刘女士等亲属多次找酒店、喜主、陪酒人协商赔偿事宜,但三方都称自己没有过错。刘女士于是一纸诉状将三方告到了法院,认为丈 夫是应邀参加喜宴,由于酒店、喜主、陪酒人未尽到依法应尽的义务,导致其死亡,所以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要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说法

      法院认为,栾某是在给孟某家贺喜过程中,在酒店院内不幸摔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尽管酒店、喜主对此没有过错,但这次婚宴是造成栾某死亡的惟一原...

  •   高高兴兴到商场购物,哪知刚刚进门就踩到地面水渍,脚下失衡一下子摔倒,这一摔不要紧,经医生诊断,左膝关节半月板撕裂,且有了少量积液。医生要求伤者赶紧住院,不然半月板位置易病变,甚至可能会引起骨髓炎或白血病的可能。可是,商家的物业认为伤者自己摔倒也有责任,只愿意承担首次入院费5000元的一半;而伤者认为自己完全没有责任,并表示自己无能力支付入院费&&

      进门就摔了个半月板撕裂

      今天已经是王女士摔伤的第4天,她急得不行,因为住院的费用还没与商家谈拢。话说11月30日午间12:45,王女士来到三里庵一商场消费。进门没走几步,突然脚下失衡,摔得单膝跪地,剧痛不已,很长时间没能起来。“那里有一摊水迹,特别滑,我当时穿的是防滑靴!”王女士说,她立即去找该商场物业,一直呆了2个小时,才有人带她到医院检查并拍片。

      经磁共振检查,医生得出了半月板撕裂、少量积液、轻度退行性等诊断...

  •   官司一直打到了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为,工作时因生理需要上厕所,此为工作所必需,应属工作原因

      “工作时因生理需要到厕所小便,此为工作所必需,也是合理的。”法院的一纸终审判决,最终平息了这场因小便而起的争端。此前,绍兴县杨汛桥一家纺织企业和萧山籍员工邬某为工伤认定的事争论不休,官司一直打到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事情发生在2008年11月20日。邬某到所在纺企老厂砌垃圾房时,去厕所途中不慎被过道上的电缆线绊倒受伤,后经诊断为左尺桡骨下段骨裂伤。2009年3月,绍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了邬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5月8日作出工伤认定,认为邬某是工伤。但企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6月10日,绍兴市劳动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工伤认定。

      企业不认同工伤的说法,其“理由”是:邬某受伤,虽在工作时间,但并非在工作场所内,且是去上厕所,也不是因...

  •   在街道上,到处可见餐馆和饭店,大家工作的时候也大多选择去餐馆和饭店就餐,因为简单和方便成为了大家的就餐方式。有时候,也会有意外出现,一些消费者在就餐时候滑倒摔伤,情况严重的可能需要去医院治疗。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那么,在餐饮旅游中,就餐滑倒摔伤怎样申请赔偿是需要消费者了解的。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餐饮旅游中赔偿事故的分类,分类如下:

      一、餐饮旅游中在饭店就餐滑倒摔伤赔偿事故的类型

      (一)由于饭店经营者或其工作人员自身过错或疏忽造成的消费者伤害

      损伤是饭店经营者的过错造成的,也有可能是饭店的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的。在实际的处理当中,无论是依据《民法通则》,还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饭店经营者都毋庸置疑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在判决时往往也都支持消费者的请求。

      (二)由于饭店经营者和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造成的消费者损害

      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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